
【法】 defalcate; defalcation;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盜用公款(Embezzlement)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術語,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将由其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為人本身對公款具有合法的管理或經手權限,但違背職責實施了非法占有。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視角看,其詳細含義可分解為:
核心定義與行為特征
盜用公款指公職人員或受托管理公共資金的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規定,将本應屬于國家、集體或單位的公款,通過秘密手段轉移、侵吞、竊取或騙取,非法據為己有或為第三人所有。其英文對應術語為Embezzlement,特指受委托管理財産者對該財産的侵占。關鍵要素包括:行為人具有職務便利、款項為公共財産、行為具有非法性和秘密性。
法律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第382條貪污罪),構成盜用公款(通常以貪污罪論處)需滿足:
法律後果與量刑
盜用公款屬于嚴重的刑事犯罪。依據《刑法》第383條,根據貪污數額大小及情節輕重,可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産。量刑時不僅考慮數額(如數額較大、巨大、特别巨大),還考慮情節(如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是否拒不退贓等)。
典型場景
例如:出納員将收取的單位現金不入賬據為己有;財務人員僞造憑證套取單位資金;項目負責人虛報開支騙取項目經費;銀行職員挪用客戶存款等。這些行為均利用了其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便利。
參考來源:
“盜用公款”指未經合法授權或批準,擅自将公共資金用于個人目的或非法活動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和黨紀規定,其定義、法律後果及處罰标準如下:
主體身份
主要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或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包括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具有公共資金管理職責的人員。
行為特征
未經合法程式,将公款用于個人消費、營利活動(如投資)、非法活動(如賭博),或超過規定期限未歸還。
公款範圍
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币資金,以及由國家管理、運輸的私人貨币(如特定項目資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除刑事責任外,黨員盜用公款還需接受黨紀處理:
“盜用公款”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需承擔刑事與黨紀雙重責任。具體量刑需結合金額、用途、歸還情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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