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de of trial
inquest; interrogate; try
【法】 examine; hearing; interrogate
form; format; modality; shape
【法】 form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審訊形式”對應英文術語為“interrogation procedures”,指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系統性問詢的法定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其核心包含三個要素:
主體限定性
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法定機關有權在立案後啟動審訊程式,非司法人員不得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1號)。
程式規範性
要求全程錄音錄像,包含權利義務告知、事實核證、辯解記錄等環節。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實務手冊》指出,筆錄制作需經被訊問人逐頁籤字确認。
權利保障機制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被訊問人享有沉默權告知、律師在場權等基本保障。我國現行法律已通過“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條款實現部分對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釋義。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實務操作,審訊形式主要包含以下幾種類型及其特點:
面對面直接訊問
書面質證審訊
心理戰術審訊
科技輔助審訊
提示:不同審訊形式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傳喚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刑訊逼供等。如需了解具體審訊程式細則,可查閱、10中的法律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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