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de of trial
inquest; interrogate; try
【法】 examine; hearing; interrogate
form; format; modality; shape
【法】 form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审讯形式”对应英文术语为“interrogation procedures”,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系统性问询的法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其核心包含三个要素:
主体限定性
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法定机关有权在立案后启动审讯程序,非司法人员不得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1号)。
程序规范性
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包含权利义务告知、事实核证、辩解记录等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实务手册》指出,笔录制作需经被讯问人逐页签字确认。
权利保障机制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被讯问人享有沉默权告知、律师在场权等基本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已通过“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实现部分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实务操作,审讯形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及其特点:
面对面直接讯问
书面质证审讯
心理战术审讯
科技辅助审讯
提示:不同审讯形式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刑讯逼供等。如需了解具体审讯程序细则,可查阅、10中的法律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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