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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負責制英文解釋翻譯、部長負責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

分詞翻譯:

部的英語翻譯:

ministry; office; part
【醫】 board; department; loci; locus; pars; part; Partes; piece; portio
portiones; regio; region
【經】 ministry

長的英語翻譯:

grow; length; lengthily; long; older
【計】 long
【醫】 dolicho-; L.; length; macro-; makro-

負責的英語翻譯:

be in charge of; preside over; take charge
【法】 preside

制的英語翻譯: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計】 SYM
【醫】 system

專業解析

部長負責制(Ministry Responsibility System)是中國行政體系中的核心制度,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即部長或主任領導本部門工作,對本部門事務負全責。該制度強調行政首長在決策、執行和問責中的主導地位,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行政機關的具體體現。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六條和《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部長在法定職權範圍内獨立行使決策權,召集并主持部務會議讨論重大事項,但最終決定由部長作出(《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英文術語對應為"Ministry Responsibility System" 或"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體現行政首長對部門事務的全權領導。

二、制度特征與運作機制

  1. 權責統一原則

    部長對本部門工作擁有決策權、指揮權和人事提名權,同時承擔政策執行效果、行政管理失誤及廉政建設的責任。例如,在重大公共事件中,部長需代表部門向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彙報并接受質詢(《國務院工作規則》第二十條)。

  2. 集體讨論與首長決斷結合

    重大決策需經部務會議或黨組會議民主讨論,但部長在綜合意見後擁有最終決定權,避免議而不決(《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十八條)。

  3. 層級問責機制

    若部門出現重大政策失誤或渎職行為,部長需引咎辭職或接受問責,體現"有權必有責"(《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

三、與西方制度的區别

不同于西方議會制下的"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部長對議會負責并受集體決策約束),中國的部長負責制以行政效率為導向,更強調在黨和國家領導下的集中統一管理,決策鍊條更為垂直。

權威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和資料,部長負責制是中國行政體系中針對國務院組成部門實行的領導制度,其核心内容和特點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部長負責制屬于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一種具體形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該制度明确由部門首長(部長或主任)對本部門工作負全面責任,擁有最終決策權。

二、主要職責與運行機制

  1. 全面領導權
    部長或主任負責本部門工作的統籌規劃、任務部署及執行監督,例如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讨論重大事項。
  2. 決策與籤署權
    對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下達的命令、指示等文件,需由部長或主任籤署确認,體現其法定權威。
  3. 分工協作
    副部長或副主任協助部長工作,但最終責任由部長承擔,形成“集體讨論、首長決斷”的機制。

三、適用範圍與意義

該制度不僅適用于國務院組成部門(如外交部、財政部等),也延伸至地方政府的廳、局等單位。其優勢在于權責統一,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強化了責任追究機制。

四、與其他制度的區别

不同于“集體負責制”(如地方人大常委會),部長負責制強調個人責任,避免決策推诿;與“總理負責制”相比,前者聚焦部門内部管理,後者涵蓋國務院全局工作。

如需進一步了解憲法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憲法》第八十六條及國務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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