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rante absentia
absent; default; make default; absence
【經】 absence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經】 period; session
"缺席期間"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譯為"period of absence"或"absence period",特指當事人未按規定參與法定程式的時間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常見于司法程式中,指被告未應訴時法庭開展審理的特定期間。
在英美法體系中,"缺席期間"與"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決)直接關聯。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5條明确規定,當被告未按期提交答辯狀時,法院可依據原告請求作出缺席判決。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12章也規定,被告未在送達之日起14日内提交答辯即構成缺席。
該術語的應用場景包括:
《布萊克法律詞典》特别指出,缺席期間的計算需遵循"clear days rule"(淨日規則),即排除起始日和屆滿日。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對應的涉外案件公告送達期間,也參照該原則設定為三個月。
“缺席期間”指某人在特定時間段内未出席應參加的場合或活動,其含義和影響需結合具體場景分析:
基本定義 該詞由“缺席”和“期間”組成,核心含義是未到場狀态持續的時間段。根據和,“缺席”指應到而未到的情況(如會議、庭審、課程等);“期間”則限定該狀态的持續時間。
法律領域的特殊含義 在司法場景中,特指當事人未出庭的訴訟階段。如提到的“被告缺席,依法判決”,即法院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仍可推進審判程式。此時缺席期間可能導緻:
其他應用場景
權利與義務變化 在缺席期間,當事人可能面臨: ✅ 程式繼續推進(如庭審不中斷) ❌ 部分權利暫停(如會議表決權) ⚠️ 需承擔對應責任(如曠工扣薪)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不同機構對缺席期間的認定标準存在差異,例如部分學校允許病假不計入缺勤期,而司法程式中對缺席的認定則更為嚴格。建議具體場景中參考相關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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