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rante absentia
absent; default; make default; absence
【经】 absence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经】 period; session
"缺席期间"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译为"period of absence"或"absence period",特指当事人未按规定参与法定程序的时间段。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该术语常见于司法程序中,指被告未应诉时法庭开展审理的特定期间。
在英美法体系中,"缺席期间"与"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决)直接关联。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明确规定,当被告未按期提交答辩状时,法院可依据原告请求作出缺席判决。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2章也规定,被告未在送达之日起14日内提交答辩即构成缺席。
该术语的应用场景包括:
《布莱克法律词典》特别指出,缺席期间的计算需遵循"clear days rule"(净日规则),即排除起始日和届满日。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对应的涉外案件公告送达期间,也参照该原则设定为三个月。
“缺席期间”指某人在特定时间段内未出席应参加的场合或活动,其含义和影响需结合具体场景分析:
基本定义 该词由“缺席”和“期间”组成,核心含义是未到场状态持续的时间段。根据和,“缺席”指应到而未到的情况(如会议、庭审、课程等);“期间”则限定该状态的持续时间。
法律领域的特殊含义 在司法场景中,特指当事人未出庭的诉讼阶段。如提到的“被告缺席,依法判决”,即法院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仍可推进审判程序。此时缺席期间可能导致:
其他应用场景
权利与义务变化 在缺席期间,当事人可能面临: ✅ 程序继续推进(如庭审不中断) ❌ 部分权利暂停(如会议表决权) ⚠️ 需承担对应责任(如旷工扣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同机构对缺席期间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例如部分学校允许病假不计入缺勤期,而司法程序中对缺席的认定则更为严格。建议具体场景中参考相关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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