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iscellaneous receipt; miscellaneous revenues; other revenue
在漢英詞典及會計術語框架中,“其他收入”對應的英文為“Other Income”或“Miscellaneous Income”,指企業在主營業務收入之外的非經常性、非核心經營活動産生的收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定義,其包含以下三類:
該術語與“營業外收入”(Non-operating Income)存在交叉,但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中,“Other Income”更強調與日常經營無關且未單獨列報的收益項目(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官網定義。
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或非日常活動中産生的、不屬于核心業務收入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具體解釋如下:
企業層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其他收入包括資産溢餘收入(如盤盈資産)、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确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已核銷後又收回的壞賬、債務重組收益、違約金、彙兌收益等。這類收入雖非主營業務,但仍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事業單位層面
如投資收益(非附屬單位投資所得)、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固定資産租賃收入等,這些屬于財政撥款之外的補充性收入。
政府/廣義經濟層面
包括財産收入(如利息、股息)、罰沒收入、商品服務銷售收入等非稅收入。
不同主體(企業、事業單位、政府)的“其他收入”範圍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會計準則或法規界定。例如,企業所得稅中的其他收入不含政府補貼(單獨歸類),而事業單位可能将捐贈納入其中。
如需更詳細法律條款或分類标準,可參考《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或財政部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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