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miscellaneous receipt; miscellaneous revenues; other revenue
在汉英词典及会计术语框架中,“其他收入”对应的英文为“Other Income”或“Miscellaneous Income”,指企业在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非经常性、非核心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定义,其包含以下三类:
该术语与“营业外收入”(Non-operating Income)存在交叉,但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Other Income”更强调与日常经营无关且未单独列报的收益项目(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官网定义。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或非日常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核心业务收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具体解释如下:
企业层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他收入包括资产溢余收入(如盘盈资产)、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已核销后又收回的坏账、债务重组收益、违约金、汇兑收益等。这类收入虽非主营业务,但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事业单位层面
如投资收益(非附属单位投资所得)、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等,这些属于财政拨款之外的补充性收入。
政府/广义经济层面
包括财产收入(如利息、股息)、罚没收入、商品服务销售收入等非税收入。
不同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的“其他收入”范围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会计准则或法规界定。例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其他收入不含政府补贴(单独归类),而事业单位可能将捐赠纳入其中。
如需更详细法律条款或分类标准,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或财政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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