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核心定義
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指以特定個人或實體為被告,要求其履行義務(如支付賠償、履行合同)或禁止其特定行為的法律程式。其判決僅約束訴訟當事人,不直接涉及對物的權利歸屬。與之相對的是“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後者以財産權屬為核心,判決效力及于第三人。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布萊克法律詞典)
二、關鍵法律特征
被告特定性
訴訟必須針對明确的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原告需證明被告與争議存在直接法律關聯(如合同相對方、侵權行為人)。
來源:美國法學會《沖突法重述(第二版)》
救濟方式
以金錢賠償(Damages)或行為履行(如強制令Injunction)為主,旨在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而非确權。
來源:《英美法導論》,何勤華著
管轄依據
法院管轄權通常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權行為地,強調被告與管轄地的實質聯繫。
來源:《國際民事訴訟法》,李雙元著
三、典型應用場景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四、與對物訴訟的核心區别
對比項 | 對人訴訟 | 對物訴訟 |
---|---|---|
訴訟标的 | 被告的債務或行為 | 財産權屬或狀态 |
判決效力範圍 | 僅約束當事人 | 及于所有第三人 |
常見類型 | 合同、侵權索賠 | 物權确認、海事扣押 |
來源:《民事訴訟法原理》,張衛平著
五、法律效果
勝訴後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被告財産,但若被告無可執行資産,判決可能無法實現(即“勝訴但執行不能”)。
來源:《強制執行法理論與實務》,王亞新著
權威參考來源:
“對人訴訟”是法律術語中的一種分類,通常指以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被告,要求其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的訴訟形式。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定義的解析:
“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的核心在于針對特定個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要求對方履行合同、賠償侵權損失等。這類訴訟的判決效力僅約束訴訟雙方,不涉及第三方權益。
常見于民事領域,包括:
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可基于財産或人身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舉證、辯論等程式實現權益救濟。訴訟費用需按規定繳納,經濟困難者可申請減免。
提示:中文法律文獻中“對人訴訟”一詞較少直接使用,更多以“民事訴訟”“侵權之訴”等具體案由表述。如需更專業的解釋,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或咨詢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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