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ir wiolation; interference with airspace
"侵犯領空"(Violation of Airspace)指未經主權國家許可,任何飛行器進入該國領土上空的行為。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hicago Convention)第1條規定,各國對其領土之上的空域擁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權。該術語包含兩個核心要素:一是物理侵入行為,包括軍用或民用飛行器越界;二是主觀故意性,排除因導航故障或氣象條件導緻的非計劃性偏離航線情況。
國際法實踐中,領空範圍通常以垂直投影的國家領土邊界延伸至大氣層與外太空分界線(卡門線,約100公裡高度)。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将未經授權的無人機越界飛行也納入監測範圍,要求運營商必須獲得特别授權(FAR 99.7條款)。中國《民用航空法》第191條則明确規定,外國航空器需經批準方可進入中國領空。
軍事領域的侵犯行為可能觸發《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自衛權條款。典型案例包括1983年蘇聯擊落大韓航空007航班事件,該事件被國際民航組織(ICAO)認定為嚴重違反《國際航空規則》。現代國際法承認緊急避險例外,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9條允許遇險飛機未經許可緊急降落。
“侵犯領空”指未經主權國家允許,外國航空器(如飛機、無人機等)擅自進入該國領空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領土主權的侵害。以下是詳細解釋:
領空範圍
領空包括一國領陸(陸地)、領水(内水及領海)上方的空氣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對領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權。
國際法與國内法規定
如需了解完整法律條文或國際公約細節,可參考《巴黎航空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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