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possession of land
forcibly occupy; grab; seize
【法】 deforce; deforcement; dispossession; disseise; entry into possession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強占土地"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通過暴力手段非法占據他人或公共土地的行為。其英文對應翻譯為"land encroachment"或"illegal occupation of land",常見于國際法、物權法和刑法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在英美法系中,該行為被定義為"adverse possession",但需滿足法定時效和實際控制條件。國際法層面,《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明确禁止以武力侵占他國領土。
該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
處理方式包括民事訴訟中的排除妨礙請求、行政訴訟中的強制拆除,以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42號決議曾援引此原則處理中東領土争端。
強占土地是指未經合法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土地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涉及政府征收,需通過法定程式(如公共利益審批)方可實施。被征收者認為征收違法時,可向上級政府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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