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artnership business; partnership firm
合夥企業的法律定義與商業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第二條,合夥企業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類。其核心特征為:
漢英術語對照與商業實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合夥企業"對應英文術語"Partnership",具體分類如下:
區别于公司制企業(Company),合夥企業的核心差異在于:
權威參考來源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0606/5b5c1f5c9c284460b786e39d344e9c0c.shtml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dd24f7d6.shtml
中英文合夥企業特征對比表
特征 | 普通合夥企業 (GP) | 有限合夥企業 (LP) |
---|---|---|
責任承擔 | 無限連帶責任 |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
管理權 | 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 | 僅普通合夥人擁有管理權 |
英文術語 | General Partnership | Limited Partnership |
適用場景 | 小型專業服務機構(如律所) | 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激勵平台 |
合夥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相應責任的經濟組織。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根據《合夥企業法》,設立需滿足:
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合夥人按分配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常見于專業服務機構(如律所、會計師事務所)及投資領域(如私募基金)。
如需進一步了解設立流程或法律責任,可參考《合夥企業法》或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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