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contract creditor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普通債權(General Creditor)指在債務清償或破産程式中不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其核心特征為債權人僅能就債務人未設定擔保的一般責任財産主張清償,且受償順序劣後于擔保債權、稅款債權、職工工資等優先債權。以下從法律屬性與實務特征展開解釋:
無優先受償權
普通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産時,僅能就清償優先債權後的剩餘財産按比例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區别于抵押權等擔保債權可就特定財産優先受償,普通債權的實現完全依賴債務人責任財産的整體狀況。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債權範圍
包括合同之債(如貨款、借款)、侵權之債等未設立擔保的債權。典型場景如:
普通債權在清償順位上顯著劣後于以下優先債權:
債權類型 | 受償順序 |
---|---|
擔保債權(抵押權等) | 就特定財産優先受償 |
破産費用及共益債務 | 破産財産中隨時清償 |
職工工資/社保 | 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 |
稅款債權 | 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債務人資不抵債時,普通債權人可能面臨零清償(如破産財産不足覆蓋優先債權)。
在非破産程式中,普通債權人需通過訴訟取得生效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財産已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或設定擔保,實際受償率可能極低。
Unsecured 強調無財産擔保,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債權人未取得擔保物權,僅憑信用關系成立的債權”。
權威參考來源:
普通債權是指在債務清償或破産程式中不享有優先受償權,需待優先債權(如擔保債權、稅款等)清償完畢後才能主張權利的債權類型。以下是具體解析:
無優先受償權
普通債權無法優先于其他債權獲得清償,需在抵押債權、稅款等優先債權分配後,才能按比例受償。例如,企業破産時,普通債權人隻能就剩餘財産分配。
以合同關系為基礎
通常基于合同約定産生(如借款、買賣),屬于“意定之債”。若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債權人可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破産清償順序末端
在破産程式中,普通債權排在職工工資、稅款、擔保債權之後。若剩餘資産不足,債權人可能無法全額受償,甚至完全損失。
受償比例不固定
普通債權人按債權金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産,具體比例取決于可分配資産總額。例如,若破産資産僅能覆蓋30%債務,則每位普通債權人僅獲30%清償。
特殊債權(如擔保債權)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優先權,普通債權則無。例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明确抵押權的優先性,間接界定普通債權的受償順序。同時,《企業破産法》對普通債權的清償規則有詳細規定。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破産清償流程或法律救濟途徑,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法律條文或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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