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existence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get along; get on; life; livelihood; living; move; subsistence
【計】 livingwage
【醫】 animation; biosis; life; living; vita; vitality
在法律語境中,"法律生活"(Legal Life)指個體或群體在日常活動中與法律規範産生交互作用的社會實踐體系。這一概念在《元照英美法辭典》中被定義為"the totality of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activities that shape social existence",強調法律不僅作為規範體系存在,更滲透于公民社會的各個層面。
核心要素包含三個維度:
從社會功能角度分析,《牛津法律與社會手冊》指出法律生活具有三重功能:規範社會行為的基礎框架、解決糾紛的核心機制、實現社會正義的操作系統。這種功能複合性要求法律語言在漢英轉換時,需注意術語的精确對應,如"法律事實"應譯為"juristic fact"而非字面直譯。
在跨文化比較層面,北京大學比較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中國法律生活更強調集體秩序維護,而英美法系側重個體權利保障,這種差異在契約履行、侵權責任等領域的法律表達中尤為顯著。
“法律生活”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涉及法律規範、權利義務及糾紛解決等層面的行為總和,其核心是通過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秩序。以下從多個維度解析:
基本定義與作用
法律生活體現為法律對個體及群體行為的約束與引導,旨在保障權益、促進公平。如《大戴禮記·禮察》提到“法者禁于已然之後”,強調法律通過事後懲戒防止不良事件複發。現代法律還包含事前規範功能,如合同籤訂需符合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等要件。
核心構成要件
典型場景與分類
重要性
法律生活通過規範行為減少沖突,如指出法律“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權益”,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礎工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合同訂立細則、婚姻法規定等專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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