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contract creditor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creditor's rights
【经】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普通债权(General Creditor)指在债务清偿或破产程序中不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核心特征为债权人仅能就债务人未设定担保的一般责任财产主张清偿,且受偿顺序劣后于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工资等优先债权。以下从法律属性与实务特征展开解释:
无优先受偿权
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仅能就清偿优先债权后的剩余财产按比例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区别于抵押权等担保债权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普通债权的实现完全依赖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整体状况。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债权范围
包括合同之债(如货款、借款)、侵权之债等未设立担保的债权。典型场景如:
普通债权在清偿顺位上显著劣后于以下优先债权:
债权类型 | 受偿顺序 |
---|---|
担保债权(抵押权等) | 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 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
职工工资/社保 | 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
税款债权 | 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普通债权人可能面临零清偿(如破产财产不足覆盖优先债权)。
在非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需通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但若债务人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或设定担保,实际受偿率可能极低。
Unsecured 强调无财产担保,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债权人未取得担保物权,仅凭信用关系成立的债权”。
权威参考来源:
普通债权是指在债务清偿或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待优先债权(如担保债权、税款等)清偿完毕后才能主张权利的债权类型。以下是具体解析:
无优先受偿权
普通债权无法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需在抵押债权、税款等优先债权分配后,才能按比例受偿。例如,企业破产时,普通债权人只能就剩余财产分配。
以合同关系为基础
通常基于合同约定产生(如借款、买卖),属于“意定之债”。若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末端
在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排在职工工资、税款、担保债权之后。若剩余资产不足,债权人可能无法全额受偿,甚至完全损失。
受偿比例不固定
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金额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具体比例取决于可分配资产总额。例如,若破产资产仅能覆盖30%债务,则每位普通债权人仅获30%清偿。
特殊债权(如担保债权)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优先权,普通债权则无。例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抵押权的优先性,间接界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同时,《企业破产法》对普通债权的清偿规则有详细规定。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破产清偿流程或法律救济途径,可参考上述来源中的法律条文或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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