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law marriage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marriage
【醫】 marriage
普通法上的婚姻(Common-law marriage)是英美法系中一種特殊的婚姻關系認定形式,指未經正式婚姻登記程式,但雙方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對外展示婚姻關系,并在事實上承擔配偶權利義務的法律狀态。其核心要素包括:
該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英格蘭教會法,現主要存在于美國科羅拉多州(Colorado Revised Statutes §14-2-104)、得克薩斯州等9個司法管轄區。與大陸法系的"事實婚姻"不同,普通法婚姻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可主張財産繼承權(如美國最高法院判例US v. Simpson, 1968)和配偶福利。中國法律體系未采納該制度,涉外婚姻效力認定需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1-23條。
普通法上的婚姻(Common-law Marriage),又稱事實婚姻或習慣法婚姻,指雙方未經過正式登記或宗教儀式,但通過共同生活、公開以夫妻名義相處等方式形成的、被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以下從定義、要素及法律效力等方面進行解釋:
雙方合意
需基于完全自願,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建立關系。普通法婚姻雖無登記程式,但雙方必須明确表達成為配偶的意願,并對外展示夫妻身份。
事實結合
包括共同居住、經濟共享、性生活等實際夫妻行為,并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這種關系需具備持續性和穩定性,而非短暫結合。
法律認可條件
僅在承認普通法婚姻的地區有效(如美國部分州)。雙方需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如達到婚齡、無重婚、無禁止結婚的血緣關系等。
目前美國科羅拉多州、得克薩斯州等少數地區仍承認普通法婚姻。需注意:
普通法婚姻是通過事實行為而非登記程式形成的法律關系,其效力受地域限制,且需滿足實質要件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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