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sjoinder of parties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improper; inappropriate; unsuitable; undeserved; unmerited
unite; ally; connect; link; associate; band; joint; combination; federation
linkage; union; alliance
【計】 uniting
【化】 union
【醫】 association; coadunation; coadunition; symphysis; syndesis; union
【經】 associate; coalition; combination; consolidate; consortium; fusion
union
"訴訟當事人的不當聯合"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民事訴訟程式中,當事人為實現非法目的而進行的非正當共同訴訟行為,其核心特征表現為程式濫用與實體權利侵害的雙重違法性。該概念在《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improper joinder of parties occurring when litigants collude to manipulate jurisdiction or defraud third parties"(第11版,2019年),強調當事人通過共謀實施管轄權操縱或第三方欺詐的行為本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此類行為構成要件包含三個層面:①主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故意;②客觀上形成虛構法律關系或僞造證據的行為鍊條;③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或案外人利益受損的實際後果。典型實例包括虛假債務确認、惡意轉移財産規避執行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公布的《關于防範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已将其納入重點規制範疇。
在程式法效果層面,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1條(FRCP Rule 21),法院發現不當聯合時可裁定駁回起訴或分離訴訟主體。實體法層面,中國《民法典》第154條明确規定因此類行為訂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253條與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7條均設有類似規制機制,體現全球司法體系對此類程式濫用的共同遏制立場。
“訴訟當事人的不當聯合”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指在訴訟中将不具備直接法律關系或訴訟利益關聯的主體錯誤地列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導緻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情形。其核心問題在于當事人之間缺乏法律上的“必要共同訴訟關系”。以下是具體解析:
原告的不當聯合
原告将多個被告合并起訴,但這些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的法律責任或事實關聯。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原告将與合同無關的第三方列為被告。
被告的不當追加
被告在答辯或反訴中追加與案件無實質關聯的第三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可能構成濫用訴訟權利。
程式駁回
法院可能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或部分訴訟請求,導緻原告需重新起訴,拖延訴訟進程。
增加訴訟成本
不當聯合會導緻案件複雜度上升,當事人需承擔額外的舉證責任和律師費用。
影響司法公正
若法院未及時糾正,可能因主體混亂導緻事實認定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原告需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需是“明确的、與争議有法律關聯的主體”。法院通常從以下角度審查:
起訴前審查法律關系
确保原被告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聯繫,避免因主體錯誤導緻敗訴風險。
及時提出異議
若對方存在不當聯合,可向法院申請駁回對其的起訴或要求将其從訴訟中剔除。
咨詢專業律師
複雜案件中,律師可幫助梳理主體資格,制定更精準的訴訟策略。
例如:A公司因貨物質量問題起訴供應商B,同時将B的股東C列為被告。若C未參與合同履行或擔保,則屬于不當聯合,法院可能裁定駁回對C的起訴。
“訴訟當事人的不當聯合”本質上是訴訟主體資格的錯位,需通過嚴格的法律關系分析和程式規範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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