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reditor of bankruptcy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door; family; household
【法】 household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中,"破産戶的債權人"(Creditors of Bankruptcy Estate)指依法對破産債務人享有財産請求權的個人或機構。其核心法律屬性包含以下要點:
權利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44條,債權人需在法院受理破産申請時已存在合法債權,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等法定債務關系。
權利範圍
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義,債權人可主張的債權包含:未履行合同款項(unpaid contractual obligations)、擔保債權(secured claims)及經法院确認的無争議債務(undisputed debts)。
行使限制
《企業破産法》第16-19條規定,破産程式啟動後,債權人不得單獨提起債務清償訴訟,需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并受破産財産分配方案約束。
清償順位
按照《企業破産法》第113條的優先層級:擔保債權>破産費用>職工債權>稅款>普通債權。國際通例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第65條中的清償序列原則。
破産戶的債權人(即破産債權人)是指在債務人(破産企業或個人)進入破産程式前已對其享有合法債權,并依法參與破産清算或重整以主張權利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破産債權人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根據債權來源,破産債權人包括:
破産債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有財産擔保的債權人(别除權人)可直接通過擔保物優先受償,但仍需申報債權以确認權利範圍。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看《企業破産法》第44條、第7條等規定。
白人社會半可計算集本位偏轉菜單語言測量元件吹風的出售回租迪恩斯特氏試驗多孔闆分布器非圓形封頭工作模型固定區域環境危害交貨證書擠出法具體的過失冷濕敷布連接物美托洛爾密閉循環加油系統逆向工程設計配置管理硼酸枸橼酸譜函數蒲勒烯酮情願的三長兩短書志學家碎紋陶瓷醣原生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