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vironment hazards
環境危害(Environmental Hazard)指人類活動或自然因素對生态系統、生物多樣性及人類健康産生的負面威脅或實際損害現象。根據中國生态環境部發布的《環境科學術語标準》,該概念涵蓋化學污染、物理破壞和生物入侵等類型,其判定需以超過環境自淨能力為前提。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将環境危害分為三大類别:
美國環境保護署(EPA)特别強調,工業廢水違規排放是典型人為環境危害,其重金屬含量超标可直接導緻水生生物急性中毒,并通過食物鍊産生生物放大效應。世界衛生組織2024年全球疾病負擔報告顯示,空氣污染每年造成約700萬人早逝,印證了環境危害與公共衛生的強關聯性。
中國《生态環境保護法》第四章明确要求建立環境風險評估制度,生态環境部官網公示的2024年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正是基于環境危害程度分級制定的管理措施。國際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指出,氣候變化引發的複合型環境危害已使全球20%的物種面臨滅絕風險。
環境危害是指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和生态系統造成的破壞性影響,其核心特征是對生态平衡、人類健康及社會發展産生直接或間接威脅。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環境危害主要表現為對水體、土壤、大氣的污染,以及生态系統結構與功能的改變。其本質是人類活動導緻環境化學、物理或生物特性發生不良變化。
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環境公害(即環境危害)包括污染和生态破壞引發的健康、財産等損害。
污染類危害
生态破壞類危害
污染物相互作用
跨維度影響
擴展閱讀建議:如需了解具體污染物(如鉛、氟化物)的毒性機制,可參考的詳細毒理學分析;關于法律追責标準,提供了司法實踐中的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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