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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仲裁人英文解釋翻譯、補充仲裁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ditional arbitrator

分詞翻譯:

補充的英語翻譯:

recruit; supply; makeup; reinforce; renew; supplement; complementarity
renewal
【計】 added
【經】 relay; renew; replacement; supplement

仲裁人的英語翻譯: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專業解析

補充仲裁人的法律釋義與功能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定位

"補充仲裁人"(Supplementary Arbitrator / Additional Arbitrator)指在仲裁庭組成後,因特定程式需求(如原仲裁員回避、死亡或無法履職)或争議複雜程度增加,由法定機構或當事人協議增補的仲裁員。其核心功能是确保仲裁庭完整性與裁決效力,避免程式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七條,仲裁員更換後,"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由仲裁庭決定",補充仲裁人需承接既有程式義務。

二、核心職能與適用場景

  1. 填補空缺:當原仲裁員因法定事由(如利益沖突、健康問題)退出時,補充仲裁人接替其職責,維持仲裁庭法定人數(通常為奇數)。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第14條明确,缺位情況下需"依照原任命程式補缺"。
  2. 專業補充:針對争議涉及多領域專業知識(如跨境知識産權、金融衍生品),補充任命具備特定專業背景的仲裁員,提升裁決專業性。參考《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15條,仲裁院可基于案件複雜度直接任命補充仲裁人。
  3. 程式合規:防止因仲裁庭組成缺陷導緻裁決被撤銷。例如《紐約公約》第五條明确,仲裁庭組成不合規是可拒絕承認裁決的理由之一。

三、任命程式與權限邊界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全國人大立法)http://www.npc.gov.cn
  2.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https://uncitral.un.org
  3. 《ICC Arbitration Rules》(國際商會)https://iccwbo.org
  4. 《CIETAC Arbitration Rules》(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ttp://www.cietac.org

(注:以上鍊接為官方機構官網,内容持續更新,具體條款請查閱最新版規則文件。)

網絡擴展解釋

仲裁人(又稱仲裁員)是在争議解決中擔任中立裁決者的角色,其核心功能與法律依據如下:

1.定義與基本職能

仲裁人是經當事人選定或仲裁機構指定的第三方,負責依據法律或行業規則對民事、商事糾紛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其核心職責包括主持仲裁程式、審查證據、聽取陳述,并最終出具裁決書。

2.資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3.任命方式

4.裁決的約束力與例外

5.術語使用與實務補充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仲裁流程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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