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ditional arbitrator
recruit; supply; makeup; reinforce; renew; supplement; complementarity
renewal
【計】 added
【經】 relay; renew; replacement; supplement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補充仲裁人的法律釋義與功能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定位
"補充仲裁人"(Supplementary Arbitrator / Additional Arbitrator)指在仲裁庭組成後,因特定程式需求(如原仲裁員回避、死亡或無法履職)或争議複雜程度增加,由法定機構或當事人協議增補的仲裁員。其核心功能是确保仲裁庭完整性與裁決效力,避免程式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七條,仲裁員更換後,"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由仲裁庭決定",補充仲裁人需承接既有程式義務。
二、核心職能與適用場景
三、任命程式與權限邊界
補充仲裁人僅參與後續程式(除非當事人同意重新審理),且需尊重已完成的仲裁行為,避免程式重複。
四、權威參考來源
(注:以上鍊接為官方機構官網,内容持續更新,具體條款請查閱最新版規則文件。)
仲裁人(又稱仲裁員)是在争議解決中擔任中立裁決者的角色,其核心功能與法律依據如下:
仲裁人是經當事人選定或仲裁機構指定的第三方,負責依據法律或行業規則對民事、商事糾紛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其核心職責包括主持仲裁程式、審查證據、聽取陳述,并最終出具裁決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仲裁流程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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