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rights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平衡法上的權利"對應的核心概念是衡平法權利(equitable rights)。這一術語源自英國普通法體系中的衡平法(Equity),指通過衡平法院承認的非普通法救濟性權利,其本質是對普通法(Common Law)剛性規則進行補充的柔性司法救濟體系。
該權利體系包含三個典型特征:
現代法律實踐中,此類權利主要體現在: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TC §105)與英國《受托人法案2000》均延續了衡平法權利的核心原則。該制度通過平衡法律剛性與個案正義,持續影響當代民商事立法(詳見《比較法研究》2025年第2期)。
“平衡法上的權利”通常指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權利”(Equitable Rights),這一概念源于曆史上的衡平法院對普通法體系的補充。以下是詳細解釋:
衡平法權利是指當普通法(Common Law)無法提供充分救濟時,由衡平法院通過判例發展出的特殊權利。其核心目的是彌補普通法過于僵化的缺陷,以實現實質公平(如信托關系中受益人的權利)。
衡平法權利以“良心原則”(Conscience)為基礎,要求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現代法律體系中,普通法與衡平法已合并,但權利性質仍保留差異。
在當代法律中,衡平法權利與普通法權利共同構成完整的權利體系,尤其在合同、財産和家庭法領域,仍發揮調節實質正義的作用。
衡平法權利是法律體系中追求個案公平的特殊機制,其核心在于彌補普通法的不足,而非取代普通法。如需進一步了解信托等具體應用,可參考相關判例或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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