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to jury trial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法】 act as an assessor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陪審團陪審的權利(Right to Trial by Jury)是英美法系中一項重要的司法權利,指刑事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權要求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參與審理并裁決案件事實的權利。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及法律内涵進行解釋:
陪審團(Jury)
指由隨機選出的普通公民組成的團體,在法庭審理中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如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則負責法律適用。
例:刑事案件中,陪審團通常由12人組成,裁決需達成一緻或多數意見。
陪審的權利(Right to Trial by Jury)
特指當事人(尤指刑事被告)可要求案件由陪審團而非僅由法官審理的憲法性權利。其核心包括:
憲法依據
適用限制
陪審制體現"公民直接參與司法",增強判決的公共認同(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注:以上鍊接為領域典型權威來源,實際引用時需替換為具體文獻頁面的有效地址。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實行的是“人民陪審員制度”,而非西方語境下獨立裁決事實的“陪審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享有以下權利:
同等審判權
除法律特殊規定外,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包括閱卷、參與調查、庭審詢問等。
獨立意見權
在合議庭評議時,可就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不受法官幹預。
表決權
經濟保障
參加審判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工資福利,法院應發放誤工、交通等補助。
人身保護
依法享受人身和住所安全保護,履職行為受法律特别保障。
培訓權利
有權獲得法律知識和審判業務培訓,法院須提供必要條件。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與英美陪審團的核心差異在于:
需要特别說明,中國法律未設立“陪審團”制度,用戶所指的“陪審團陪審權利”實際對應人民陪審員的法定權利。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權利行使細則,可查閱《人民陪審員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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