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事實陳述英文解釋翻譯、訴訟事實陳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pecial case
分詞翻譯: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事實陳述的英語翻譯:
【法】 allegation; statement of fac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訴訟事實陳述”(英文通常譯為"Statement of Facts in Litigation" 或"Allegations of Fact")指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或上訴人、被上訴人)在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等法律文書中,對與案件争議直接相關的事件、行為、狀态等客觀情況所作的系統性、主張性描述。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要求可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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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目的:
- 内容本質:指當事人向法庭清晰、具體地叙述引發法律糾紛的客觀事實經過,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結果等關鍵要素。它并非簡單的客觀記錄,而是帶有主張性質,旨在支持其訴訟請求(如索賠、确認權利、申請禁令)或抗辯理由(如否認責任、提出免責事由)。
- 法律功能:是構建訴訟主張的基礎框架。它為後續的法律論證(適用哪條法律)、證據提交(證明所述事實為真)和法庭裁判(認定案件事實)劃定範圍和提供依據。法院審理的核心任務之一就是通過證據查明這些“陳述的事實”是否真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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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法律特征:
- 相關性:陳述的事實必須與案件的争議焦點和法律要件直接相關。無關的事實陳述可能被要求删除或被法庭忽略。
- 具體性:需避免模糊、籠統的描述,應盡可能提供細節(如具體日期、金額、對話内容、行為序列),以使對方能夠有針對性地回應和法庭能夠清晰理解。
- 主張性:是當事人單方對事實的版本描述,對方當事人可能承認、否認或提出不同版本的事實陳述(在答辯狀中)。其真實性需通過證據證明。
- 程式性要求:現代訴訟制度(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25條)通常要求起訴狀必須記明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答辯狀應對原告陳述的事實進行回應(承認或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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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與“證據”:事實陳述本身不是證據,而是需要證據(如合同、收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來證明的對象。陳述是“需要證明的主張”,證據是“證明該主張的材料”。
- 與“法律論證”:事實陳述側重于“發生了什麼”,法律論證則側重于“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事實會産生什麼法律後果”。陳述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
- 與“案情摘要”:案情摘要(Case Brief)通常是對整個案件(包括事實、程式、争議點、判決及理由)的概括性總結,而訴訟事實陳述特指當事人提交的、關于案件事實部分的詳細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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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流程中的重要性:
- 确定争議範圍:法庭通過雙方的訴辯文書(包含事實陳述)明确案件需要審理的核心事實問題。
- 指導證據開示與調查:雙方圍繞各自陳述的事實進行證據收集、交換(證據開示)和法庭調查(舉證、質證)。
- 判決基礎:法庭最終認定的“法律事實”(可能部分或全部采納一方陳述,或形成自己的認定)是適用法律并作出判決的直接依據。
權威參考來源依據:
- 法律術語定義框架參考了普遍認可的法律詞典和法律程式原則。
- 中國訴訟程式要求的具體依據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關于起訴狀和答辯狀内容的規定:可在全國人大官網法律庫查詢相關條文(因直接鍊接可能變動,建議通過官方渠道如 中國人大網 的法律數據庫檢索“民事訴訟法”核實)。
- 關于事實陳述在訴訟中的功能與證據規則的關系,可參考權威法學教材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訴訟證據規定司法解釋(同樣建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或官方出版物查詢)。
網絡擴展解釋
訴訟事實陳述是民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當事人就案件相關事實向法院作出的說明,屬于法定證據類型之一。其特點與法律意義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屬性
訴訟事實陳述是當事人圍繞争議焦點,對案件發生過程、權利義務關系等客觀事實的叙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它既是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依據,也是法院審查事實的重要證據形式。
二、核心特征
- 雙重真實性:因當事人與案件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陳述可能同時包含真實信息與主觀傾向,需結合其他證據印證。
- 内容特定性:聚焦于"法律要件事實",即影響權利義務産生、變更的關鍵事實,如合同籤訂時間、違約行為等。
- 程式規範性:需通過法庭調查、質證等法定程式進行,口頭陳述應記入筆錄,書面陳述需籤字确認。
三、與其他法律行為的區别
• 與法律論述不同:事實陳述側重客觀描述,而論述側重法律適用和邏輯推演(如"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 與抗辯的區别:抗辯是針對對方主張的針對性反駁,而事實陳述包含更廣泛的事實主張。
四、實務注意事項
法官審查時需注意:①區分事實主張與法律評價;②結合書證、物證等補強證據鍊;③對自認事實可直接采信,但對利己陳述需嚴格驗證。當事人應避免誇大或虛構事實,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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