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use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because of; cause; follow; on the basis of
"訴因"(cause of action)是英美法系中的核心法律術語,指構成訴訟請求基礎的特定事實要件與法律依據的集合。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訴因是"一組足以支持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式尋求救濟的事實"("a group of operative facts giving rise to one or more bases for suing")。其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素:
在比較法視野下,該概念與大陸法系的"訴訟标的"存在本質差異。訴因制度強調事實要素的特定組合必須對應明确的法律救濟途徑,這一特性在1938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改革後得到強化,形成了現代訴訟制度中"notice pleading"的理論基礎(哈佛法律評論第82卷)。實務中,訴因的準确界定直接影響法院的管轄權、舉證責任分配及既判力範圍(《英美民事訴訟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訴因是法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其含義和功能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有所差異,主要分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種應用場景:
民事訴訟中的訴因
指原告提起訴訟的法定原因,需基于具體事實主張權利受損或法律關系争議。例如,原告需陳述被告的過錯行為及對應的權利侵害事實(如合同違約或侵權事實)。
刑事訴訟中的訴因
在英美法系及日本刑事訴訟中,訴因是起訴書中明确記載的犯罪事實及法律評價,用于限定審判範圍并保障被告辯護權。例如,檢察官需在起訴書中寫明“某人于某時實施某行為構成某罪”。
在刑事訴訟中,訴因制度通過要求起訴書記載特定犯罪構成事實,既防止公訴權濫用,又促進控辯平等對抗。例如日本采用“公訴事實同一制度”,嚴格限定審判對象變更條件。
擴展提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訴因的界定存在差異,前者更側重事實同一性,後者強調程式對抗性。如需完整學術觀點,可參考《日本問題研究》期刊及百度學術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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