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use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because of; cause; follow; on the basis of
"诉因"(cause of action)是英美法系中的核心法律术语,指构成诉讼请求基础的特定事实要件与法律依据的集合。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诉因是"一组足以支持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事实"("a group of operative facts giving rise to one or more bases for suing")。其核心构成包含三个要素:
在比较法视野下,该概念与大陆法系的"诉讼标的"存在本质差异。诉因制度强调事实要素的特定组合必须对应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这一特性在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改革后得到强化,形成了现代诉讼制度中"notice pleading"的理论基础(哈佛法律评论第82卷)。实务中,诉因的准确界定直接影响法院的管辖权、举证责任分配及既判力范围(《英美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诉因是法律诉讼中的核心概念,其含义和功能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有所差异,主要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应用场景:
民事诉讼中的诉因
指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定原因,需基于具体事实主张权利受损或法律关系争议。例如,原告需陈述被告的过错行为及对应的权利侵害事实(如合同违约或侵权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诉因
在英美法系及日本刑事诉讼中,诉因是起诉书中明确记载的犯罪事实及法律评价,用于限定审判范围并保障被告辩护权。例如,检察官需在起诉书中写明“某人于某时实施某行为构成某罪”。
在刑事诉讼中,诉因制度通过要求起诉书记载特定犯罪构成事实,既防止公诉权滥用,又促进控辩平等对抗。例如日本采用“公诉事实同一制度”,严格限定审判对象变更条件。
扩展提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诉因的界定存在差异,前者更侧重事实同一性,后者强调程序对抗性。如需完整学术观点,可参考《日本问题研究》期刊及百度学术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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