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edent
司法判例主義(Judicial Precedent Doctrine)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核心法律原則,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遵循先前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即判例),并将判例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判依據。其核心在于“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即下級法院受上級法院及同級法院既往判例的約束,以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可預測性。
指與法院審判活動相關的職能,強調司法機關(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的權威性。
指法院對具體案件作出的、可作為後續類似案件裁判依據的生效判決。在普通法系中,判例是正式法律淵源。
此處指系統性、原則性的法律理論或規則體系,體現為“遵循先例”的法律運作機制。
上級法院(如最高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具有強制約束力;同級法院的判例通常具有說服力,但非絕對約束。例如,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均具約束力(英國司法體系說明)。
判例的約束力部分僅限于判決中的“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即法官對案件關鍵法律問題的推理結論;而“附帶意見”(obiter dicta)僅具參考價值。
法院可在特殊情況下(如社會情勢變更或原判例存在錯誤)通過新判例推翻舊判例,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中推翻了“隔離但平等”原則(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庫)。
司法判例主義是普通法系的标志性特征,區别于大陸法系(Civil Law)的成文法傳統: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判例主義指“法院在判決中必須遵循先例的原則,其基礎在于維持法律的穩定性與連貫性”(《元照英美法詞典》簡介)。
美國法學家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在《司法過程的性質》中強調:“遵循先例是普通法體系的基石,但需在穩定與變革間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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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主義是一種以法院判例為核心依據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其核心特征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參照先前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确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穩定性。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司法判例主義是英美法系的基石,強調通過曆史積累的判例構建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形成鮮明對比。其本質是通過“同案同判”實現司法公正,同時依賴法官的司法智慧推動法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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