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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遺産管理英文解釋翻譯、特别遺産管理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pecial administration

分詞翻譯:

特别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遺産管理的英語翻譯:

【經】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專業解析

特别遺産管理(Special Estate Administration)是法律術語,指在遺産繼承過程中,因遺産分配存在争議、繼承人未明确或債務未清償等特殊情況,由法院或指定機構對遺産進行臨時性管理和保護的法定程式。其核心目标是确保遺産的完整性與公平分配。

1.法律定義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當遺産繼承存在争議或無法确定繼承人時,可啟動特别遺産管理程式。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職責包括清查資産、清償債務及暫時保管遺産。

2.適用場景

3.管理職責

管理人需依據《民法典》第1147條履行:

4.中英文術語對照

(注:引用來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因平台限制未提供外部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特别遺産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為保障遺産安全及合法分配而采取的特殊管理程式。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及實踐,其核心含義及適用情形如下:


一、概念定義

特别遺産管理屬于遺産管理制度中的特殊程式,通常適用于遺産存在風險、繼承人争議或缺乏明确執行人等非正常情況。其目的是通過指定特定主體(如法院、單位或第三方機構)對遺産進行臨時或特殊管理,防止遺産滅失、被侵占或引發糾紛。


二、適用情形

  1. 無遺囑或執行人缺失
    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執行人無法履行職責時,法院可指定遺産管理人。
  2. 繼承人争議或無行為能力
    如繼承人之間存在分歧,或繼承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且無代理人,遺産可能由居委會、村委會等機構臨時保管。
  3. 遺産存在風險
    當遺産面臨被轉移、變賣等侵害風險時,需采取特别管理措施以保障權益。

三、與普通遺産管理的區别

對比項 普通遺産管理 特别遺産管理
啟動條件 通常按遺囑或法定繼承程式執行 需滿足無遺囑、執行人缺失、争議等特殊條件
管理主體 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 法院指定管理人、單位或第三方機構
職責範圍 常規清理、分配 額外包括風險防控、争議協調等

四、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47條,遺産管理人職責包括清理遺産、處理債權債務、防止遺産毀損等。特别遺産管理在此框架下,進一步強調對特殊情形的應對,例如法院介入指定管理人。


特别遺産管理是對常規制度的補充,適用于複雜或高風險場景,通過法律授權特定主體介入,确保遺産安全及合法分配。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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