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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主义英文解释翻译、司法判例主义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edent

分词翻译:

司法判例的英语翻译:

【经】 judicial precedent

主义的英语翻译:

creed; ism; principle
【法】 doctrine

专业解析

司法判例主义(Judicial Precedent Doctrine)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核心法律原则,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遵循先前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判例),并将判例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依据。其核心在于“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即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及同级法院既往判例的约束,以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一、汉英术语解析

  1. 司法(Judicial)

    指与法院审判活动相关的职能,强调司法机关(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权威性。

  2. 判例(Precedent/Case Law)

    指法院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可作为后续类似案件裁判依据的生效判决。在普通法系中,判例是正式法律渊源。

  3. 主义(Doctrine)

    此处指系统性、原则性的法律理论或规则体系,体现为“遵循先例”的法律运作机制。

二、核心运作机制

  1. 判例的层级效力

    上级法院(如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强制约束力;同级法院的判例通常具有说服力,但非绝对约束。例如,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具约束力(英国司法体系说明)。

  2. 判例的构成要素

    判例的约束力部分仅限于判决中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即法官对案件关键法律问题的推理结论;而“附带意见”(obiter dicta)仅具参考价值。

  3. 判例的更新与推翻

    法院可在特殊情况下(如社会情势变更或原判例存在错误)通过新判例推翻旧判例,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中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库)。

三、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司法判例主义是普通法系的标志性特征,区别于大陆法系(Civil Law)的成文法传统:

四、权威学术定义参考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判例主义指“法院在判决中必须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基础在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贯性”(《元照英美法词典》简介)。

美国法学家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强调:“遵循先例是普通法体系的基石,但需在稳定与变革间寻求平衡。”

五、实践意义

注:以上参考链接为相关机构官网或权威法律数据库入口,具体判例内容需通过平台内检索获取。

网络扩展解释

司法判例主义是一种以法院判例为核心依据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其核心特征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

1.核心特征

2.法系对比

3.历史发展

4.优缺点

司法判例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基石,强调通过历史积累的判例构建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形成鲜明对比。其本质是通过“同案同判”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依赖法官的司法智慧推动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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