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estor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judicatory;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res judiciaria
chief; magistrate; prefect
【法】 superior
"司法行政長官"是司法體系中兼具司法管理與行政職能的核心職務,對應的英文術語為"Judicial Administrator"或"Chief Judicial Officer"。該職位在不同司法體系中的具體職責可歸納為三個維度:
一、職能定義 司法行政長官統籌管理法院系統日常運作,監督司法程式的合規性,包括案件分配流程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法庭秩序維護等。其角色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0條有明确規定,同時美國聯邦法院《司法行政手冊》第五章也界定了類似職責範圍。
二、權責邊界
三、跨法系比較 在普通法體系下,如美國州級法院的Court Administrator需協同首席法官制定管理政策(參照美國司法會議行政辦公室年度報告)。而大陸法系中,德國《法院組織法》第21e條規定的司法行政官更側重案件流程監管。
注:相關法律條文可在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美國法院官網(www.uscourts.gov)等權威渠道驗證。具體實施細節建議查閱最新版《司法行政管理條例》及各地法院工作規程。
“司法行政長官”是一個複合詞,需拆解為“司法行政”和“長官”兩部分理解:
司法行政
指圍繞司法活動的行政管理職能,包括監獄管理、法制宣傳、法律援助、社區矯正等()。例如:
長官
指行政系統中的高級官員或部門負責人,具有決策與管理權()。例如古羅馬的“quaestor”即一種負責財政和行政的司法長官()。
在中國司法行政體系中,司法行政長官通常指司法行政機關(如司法局、司法部)的負責人,其職責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區的“行政長官”職權更廣泛,涵蓋立法、司法協調等(),但此職位的司法行政職能仍以本地區法律框架為限。
拉丁語“quaestor”是古羅馬司法行政長官的起源,主要負責財政與行政管理(),現代概念在此基礎上擴展了法治服務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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