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estor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judicatory;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res judiciaria
chief; magistrate; prefect
【法】 superior
"司法行政长官"是司法体系中兼具司法管理与行政职能的核心职务,对应的英文术语为"Judicial Administrator"或"Chief Judicial Officer"。该职位在不同司法体系中的具体职责可归纳为三个维度:
一、职能定义 司法行政长官统筹管理法院系统日常运作,监督司法程序的合规性,包括案件分配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法庭秩序维护等。其角色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有明确规定,同时美国联邦法院《司法行政手册》第五章也界定了类似职责范围。
二、权责边界
三、跨法系比较 在普通法体系下,如美国州级法院的Court Administrator需协同首席法官制定管理政策(参照美国司法会议行政办公室年度报告)。而大陆法系中,德国《法院组织法》第21e条规定的司法行政官更侧重案件流程监管。
注:相关法律条文可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美国法院官网(www.uscourts.gov)等权威渠道验证。具体实施细节建议查阅最新版《司法行政管理条例》及各地法院工作规程。
“司法行政长官”是一个复合词,需拆解为“司法行政”和“长官”两部分理解:
司法行政
指围绕司法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监狱管理、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例如:
长官
指行政系统中的高级官员或部门负责人,具有决策与管理权()。例如古罗马的“quaestor”即一种负责财政和行政的司法长官()。
在中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行政长官通常指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司法部)的负责人,其职责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职权更广泛,涵盖立法、司法协调等(),但此职位的司法行政职能仍以本地区法律框架为限。
拉丁语“quaestor”是古罗马司法行政长官的起源,主要负责财政与行政管理(),现代概念在此基础上扩展了法治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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