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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长官英文解释翻译、司法行政长官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Quaestor

分词翻译:

司法行政的英语翻译: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judicatory;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res judiciaria

长官的英语翻译:

chief; magistrate; prefect
【法】 superior

专业解析

"司法行政长官"是司法体系中兼具司法管理与行政职能的核心职务,对应的英文术语为"Judicial Administrator"或"Chief Judicial Officer"。该职位在不同司法体系中的具体职责可归纳为三个维度:

一、职能定义 司法行政长官统筹管理法院系统日常运作,监督司法程序的合规性,包括案件分配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法庭秩序维护等。其角色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有明确规定,同时美国联邦法院《司法行政手册》第五章也界定了类似职责范围。

二、权责边界

  1. 人事管理:负责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考核(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
  2. 财政统筹:编制司法机关年度预算并监督执行(依据《预算法》第19条实施细则)
  3. 技术保障: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落实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数字化改革(见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纲要)

三、跨法系比较 在普通法体系下,如美国州级法院的Court Administrator需协同首席法官制定管理政策(参照美国司法会议行政办公室年度报告)。而大陆法系中,德国《法院组织法》第21e条规定的司法行政官更侧重案件流程监管。

注:相关法律条文可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美国法院官网(www.uscourts.gov)等权威渠道验证。具体实施细节建议查阅最新版《司法行政管理条例》及各地法院工作规程。

网络扩展解释

“司法行政长官”是一个复合词,需拆解为“司法行政”和“长官”两部分理解:

一、词义解析

  1. 司法行政
    指围绕司法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监狱管理、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例如:

    • 管理刑罚执行与罪犯改造;
    • 指导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
    • 组织实施普法教育。
  2. 长官
    指行政系统中的高级官员或部门负责人,具有决策与管理权()。例如古罗马的“quaestor”即一种负责财政和行政的司法长官()。

二、现代语境中的职能

在中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行政长官通常指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司法部)的负责人,其职责包括:

三、与特殊地区的区别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职权更广泛,涵盖立法、司法协调等(),但此职位的司法行政职能仍以本地区法律框架为限。

四、历史渊源

拉丁语“quaestor”是古罗马司法行政长官的起源,主要负责财政与行政管理(),现代概念在此基础上扩展了法治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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