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hore right
bank; shore
【電】 lan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岸上權力"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沿海國家對其領土及領海範圍内行使的主權管轄,其核心概念源于國際海洋法體系。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條規定,沿海國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内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該術語包含三個維度:
領土主權維度 指國家對其海岸線向陸地一側的領土完整享有排他性管轄權,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2條明确規定"陸地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
資源管轄維度 涵蓋對12海裡領海範圍内的自然資源開發權,如《海洋法公約》第56條規定的沿海國對生物/非生物資源的專屬開發權。
安全管控維度 包含港口管理、船舶檢疫等行政職能,具體體現為《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XI-2章規定的港口國監督制度。
該術語在航運實務中常與"港口國控制"(Port State Control)産生概念關聯,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别:前者是主權國家的法定權利,後者是國際公約框架下的履約機制。國際法學者Churchill在《海洋法原理》中特别強調,岸上權力的行使需符合"合理且必要"原則。
根據權威詞典資料,“岸上權力”對應的英文翻譯為“shore power”,主要指與海岸或陸地相關的管轄權力,通常涉及法律、行政或軍事等領域。該詞屬于專業術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
定義範圍
通常指國家或地方政府在沿海陸地範圍内的法定權限,如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區别于“海上權力”(如領海管轄權)。
應用場景
常見于國際海洋法、貿易協定或港口管理文件,例如港口國對靠岸船舶的檢查權、沿海城市規劃權等。
由于現有公開資料中該詞詳細解釋較少,建議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專業法律詞典以獲取更精準的定義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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