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ure of law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character; matter; nature; pawn; pledge; quality; question; ******
【醫】 mass; massa; quality; substance; substantia
【經】 guilder
法律的性質(Nature of Law)是法理學核心概念,指法律區别于其他社會規範的本質特征。基于漢英法律辭典對比視角,可從以下五方面闡釋:
規範性與Normative Character
法律通過權利與義務規則調整社會關系,具有明确的指引功能。漢英詞典均強調其“行為準則”屬性,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為“由主權機關制定并強制執行的規則體系”,對應中文《法學大辭典》中“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強制性規範”表述。
普遍性與Universality
中國《法律辭典》指出法律“在國家權力範圍内普遍適用”,英文文獻如Black's Law Dictionary強調“equally binding on all persons under jurisdiction”(對管轄範圍内所有人同等約束),突顯空間效力的全覆蓋特征。
強制性與Coerciveness
《牛津法律大辭典》用“enforced by sanctions”描述法律實施機制,與《中華法學大辭典》中“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形成跨語言對應。此特性區分法律與道德、習俗等非強制規範。
确定性與Certainty
漢英詞典均強調法律規則的成文性和明确性。《韋氏法律詞典》使用“definite and promulgated rules”定義,呼應中國法學界“明确、公開、可預見”的成文法特征。
動态性與Social Dynamism
《法律哲學詞典》英文版提出“law evolves with social development”,《中國法律大百科全書》則表述為“隨社會經濟基礎變化而發展”,體現不同語言體系對法律曆史性的一緻認知。
比較研究發現,中文詞典更強調“階級性”維度(如《法學詞典》中“統治階級意志體現”),而英文文獻側重“社會契約”屬性(如《斯坦福法律哲學百科全書》“collective agreement for social order”,這反映不同法系的文化差異。
法律的性質是指法律區别于其他社會規範的本質特征,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屬性:
規範性與普遍性
法律是概括、普遍且嚴謹的行為規範。其規範性體現在為人們提供行為模式、标準和方向;普遍性則表現為法律適用于一般對象,并具有反複適用性,而非針對特定個體或事件。
國家意志性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國家意志。制定指通過立法程式形成成文法(如法典),認可則是對習慣法等賦予法律效力,兩者共同構成法律來源的權威性基礎。
權利義務的确認
法律通過國家強制力明确界定社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例如,合同法律性質涉及對雙方權責的約束(參考),這種确認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區别于道德或習俗。
強制實施性
法律依賴國家強制力(如警察、法院)保障實施。這是法律區别于其他社會規範(如宗教教義)的關鍵特征,确保其約束力不被任意違反。
階級性與社會性(補充觀點)
部分理論認為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參考),但現代法學更強調其社會管理功能,如維護秩序、調節利益沖突等。
其他視角
如需進一步探讨特定法律行為的性質(如合同、犯罪構成),可結合具體案例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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