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rgag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土地保有權(Land Tenure)是物權法體系中的重要概念,指個人或團體對特定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法定權利。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均屬于土地保有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從漢英法律詞典視角,該術語對應“landholding rights”或“estate in land”,強調權利人對土地的持續性控制關系。
在法律實踐中,土地保有權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國際比較法層面,英美法系中的“Freehold Estate”與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功能相似性,但前者包含永久性權利特征,後者則受制于法定年限規定。世界銀行2020年土地治理報告指出,完善的土地保有權制度可使農業産值提升10%-20%,印證其經濟價值。
土地保有權(Land Tenure)是指法律上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其核心在于明确土地權益的歸屬和行使方式。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定義及實際案例的解釋:
土地保有權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體現,指權利主體依法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例如,津巴布韋通過新制度允許土地改革受益者出售土地或抵押貸款,釋放經濟價值()。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保有權可能表現為使用權或其他派生權利(、)。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個人或單位僅能通過土地使用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行使保有權,且需遵守用途管制和期限規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制度差異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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