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oppage in transitu
be parked; cease; halt; pause; stay; stop
carry; fortune; luck; motion; movement; use; wield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停運權(Right of Stoppage in Transit)是商法中賦予賣方在特定條件下中止貨物運輸并保留貨物控制權的法定權利,主要用于買方喪失償付能力或違約時保護賣方利益。其核心要素包括:
法律基礎
停運權源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1條和《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2-705條,規定賣方在買方破産或明确違約時可中止交付運輸途中的貨物。中國《民法典》第642條亦明确出賣人取回權適用情形。
適用條件
行使方式
賣方通過向承運人、倉儲方發出正式通知行使權利,必要時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UCC規定,停運權效力優先于買方債權人的貨物扣押權。
國際實踐
國際貿易中常見于FOB、CIF條款下,賣方通過提單保留貨物控制權。典型案例包括2023年鹿特丹地方法院判決的跨境木材貿易糾紛案,法院支持賣方行使停運權以規避買方破産風險。
“停運權”在不同法律語境下有特定含義,主要涉及運輸合同和買賣合同中的單方救濟權利,具體解釋如下:
停運權是指在貨物運輸或買賣過程中,特定主體(如托運人、賣方)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單方面要求中止運輸、變更交付或取回貨物的權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權利人在交易風險中的利益平衡。
運輸合同中的停運權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8條(現《民法典》相關條款),托運人可在承運人将貨物交付收貨人前,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或變更目的地。
特點:無需買方違約,權利主體為托運人,行使條件相對寬泛。
買賣合同中的中途停運權
源于英美法系(如英國《貨物買賣法》第44條),指賣方在買方無清償能力或拒絕付款時,即使貨物已脫離賣方占有(如海運途中),仍可通知承運人中止運輸并重新控制貨物。
特點:需買方違約,權利主體為未收到貨款的賣方,貨物需處于運輸途中且未被買方實際占有。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法律體系下的細則,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或英國《貨物買賣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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