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toppage in transitu
be parked; cease; halt; pause; stay; stop
carry; fortune; luck; motion; movement; use; wield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停运权(Right of Stoppage in Transit)是商法中赋予卖方在特定条件下中止货物运输并保留货物控制权的法定权利,主要用于买方丧失偿付能力或违约时保护卖方利益。其核心要素包括:
法律基础
停运权源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1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705条,规定卖方在买方破产或明确违约时可中止交付运输途中的货物。中国《民法典》第642条亦明确出卖人取回权适用情形。
适用条件
行使方式
卖方通过向承运人、仓储方发出正式通知行使权利,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UCC规定,停运权效力优先于买方债权人的货物扣押权。
国际实践
国际贸易中常见于FOB、CIF条款下,卖方通过提单保留货物控制权。典型案例包括2023年鹿特丹地方法院判决的跨境木材贸易纠纷案,法院支持卖方行使停运权以规避买方破产风险。
“停运权”在不同法律语境下有特定含义,主要涉及运输合同和买卖合同中的单方救济权利,具体解释如下:
停运权是指在货物运输或买卖过程中,特定主体(如托运人、卖方)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单方面要求中止运输、变更交付或取回货物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权利人在交易风险中的利益平衡。
运输合同中的停运权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现《民法典》相关条款),托运人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变更目的地。
特点:无需买方违约,权利主体为托运人,行使条件相对宽泛。
买卖合同中的中途停运权
源于英美法系(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44条),指卖方在买方无清偿能力或拒绝付款时,即使货物已脱离卖方占有(如海运途中),仍可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并重新控制货物。
特点:需买方违约,权利主体为未收到货款的卖方,货物需处于运输途中且未被买方实际占有。
如需进一步了解特定法律体系下的细则,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或英国《货物买卖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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