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雙方之詞英文解釋翻譯、聽雙方之詞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udi alteram partem
分詞翻譯:
聽的英語翻譯:
audition; hear; let; listen to; obey
【醫】 audio-; audition; auditus; hearing
雙方的英語翻譯:
both sides; the two parties
之的英語翻譯: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詞的英語翻譯:
poetry writing; speech; vocable; word
【醫】 iogo-
專業解析
"聽雙方之詞"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司法理念的成語,核心含義是在裁決争議或糾紛時,必須公平聽取争議雙方(或多方)的陳述和證據,不偏袒任何一方。其英文翻譯常為"hear both sides" 或"listen to both parties",強調公正裁決的基礎在于全面了解事實。
一、 詳細釋義與英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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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與核心含義:
- 聽 (tīng): 本義為"用耳朵接受聲音",此處引申為"審理"、"聽取陳述"、"考量"。英文對應"hear","listen to","give a hearing to"。
- 雙方 (shuāng fāng): 指争議或訴訟中的兩方。英文對應"both sides","both parties"。
- 之詞 (zhī cí): "之"為助詞,"詞"指"言辭"、"陳述"、"辯解"、"證據"。英文對應"words","statements","arguments","case"。
- 整體: 指在審理案件或處理糾紛時,主事者(法官、仲裁者、調解人等)必須公正、不偏不倚地聽取争議雙方各自的理由、證據和辯解。英文強調"hear both sides (of the story/case/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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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内涵與法律/倫理原則:
- 程式公正 (Procedural Justice/Fairness): "聽雙方之詞"是程式正義最基本的要求。它确保各方都有平等的機會陳述己方觀點,防止裁決者僅憑一面之詞或偏見做出決定。這體現在拉丁法諺"Audi alteram partem" (Hear the other side) 中,是自然正義原則的核心之一。
- 查明真相 (Discovering the Truth): 隻有充分聽取對立雙方的陳述和辯論,才能更全面地了解事實,接近真相,避免誤判。
- 公平與不偏不倚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該原則要求裁決者保持中立,平等對待各方,不預設立場。
二、 應用場景與重要性
- 司法審判: 這是"聽雙方之詞"最經典的應用領域。法官必須确保原告和被告都有充分的機會舉證、質證和辯論。引用來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等體現該原則的條款(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s://www.court.gov.cn)。
- 仲裁與調解: 仲裁員和調解員在處理商事、勞動等糾紛時,必須平等聽取争議雙方的訴求和證據,以促成公正的裁決或和解。
- 行政管理與決策: 行政機關在做出可能影響公民或組織權益的決定(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前,應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引用來源:中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均規定了相關程式(參見中國政府網法律法規庫:http://www.gov.cn/zhengce/xxgk/fl.htm)。
- 企業内部管理: 在處理員工投訴、紀律處分或内部糾紛時,管理者應聽取涉事各方的說法,确保處理結果的公平性。
- 日常人際溝通與沖突解決: 在解決個人或群體間的矛盾時,秉持"聽雙方之詞"的态度有助于更客觀地理解問題,化解沖突。
三、 權威性引用與依據
- 法律原則體現: "聽雙方之詞"所蘊含的"兼聽則明,偏信則暗"思想,是現代法治中"辯論原則"、"辯護權保障"、"程式正義" 等核心理念的中國古典表達。它與國際公認的"Audi alteram partem" (聽取另一方陳述) 原則高度一緻。
- 曆史淵源: 這一理念在中國古代司法中早有體現,如《尚書》等典籍中蘊含的慎刑、明察思想。唐代法典《唐律疏議》雖未直接使用該短語,但其制度設計體現了對兩造陳述的重視。
- 現代法律文件: 如前所述,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程式規定,都是"聽雙方之詞"原則在現代法律制度中的具體化和保障。引用來源:具體法律條文可在全國人大官網(http://www.npc.gov.cn)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https://www.court.gov.cn)查詢。
網絡擴展解釋
“聽雙方之詞”是一個強調公正判斷的表述,其核心含義是:在處理争議或糾紛時,應充分聽取對立雙方的觀點和陳述,避免偏聽偏信。以下從不同角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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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背景
該表述與古語“兼聽則明,偏信則暗”思想相通(出自《資治通鑒》)。中國古代司法和倫理中,早有“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尚書》)的記載,要求審案時須雙方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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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含義
- 客觀性:不預設立場,對争議雙方給予平等表達機會。
- 全面性:通過對比雙方證詞,梳理矛盾點與事實細節。
- 公正性:避免因單方信息導緻誤判,體現程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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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場景
- 司法領域:法官審理案件時必須聽取原告、被告陳述。
- 企業管理:處理員工糾紛時需分别了解涉事方說法。
- 曆史研究:分析事件時需考證不同立場的史料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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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意義
在信息碎片化時代,這一原則可延伸至輿情判斷、媒體報道等場景。例如網絡熱點事件中,網民容易被單方爆料引導,“聽雙方之詞”能有效防止輿論審判。
若該表述出自特定文獻或語境,建議補充上下文以便更精準解讀。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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