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双方之词英文解释翻译、听双方之词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udi alteram partem
分词翻译:
听的英语翻译:
audition; hear; let; listen to; obey
【医】 audio-; audition; auditus; hearing
双方的英语翻译:
both sides; the two parties
之的英语翻译: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词的英语翻译:
poetry writing; speech; vocable; word
【医】 iogo-
专业解析
"听双方之词"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成语,核心含义是在裁决争议或纠纷时,必须公平听取争议双方(或多方)的陈述和证据,不偏袒任何一方。其英文翻译常为"hear both sides" 或"listen to both parties",强调公正裁决的基础在于全面了解事实。
一、 详细释义与英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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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与核心含义:
- 听 (tīng): 本义为"用耳朵接受声音",此处引申为"审理"、"听取陈述"、"考量"。英文对应"hear","listen to","give a hearing to"。
- 双方 (shuāng fāng): 指争议或诉讼中的两方。英文对应"both sides","both parties"。
- 之词 (zhī cí): "之"为助词,"词"指"言辞"、"陈述"、"辩解"、"证据"。英文对应"words","statements","arguments","case"。
- 整体: 指在审理案件或处理纠纷时,主事者(法官、仲裁者、调解人等)必须公正、不偏不倚地听取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证据和辩解。英文强调"hear both sides (of the story/case/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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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内涵与法律/伦理原则:
- 程序公正 (Procedural Justice/Fairness): "听双方之词"是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它确保各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己方观点,防止裁决者仅凭一面之词或偏见做出决定。这体现在拉丁法谚"Audi alteram partem" (Hear the other side) 中,是自然正义原则的核心之一。
- 查明真相 (Discovering the Truth): 只有充分听取对立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才能更全面地了解事实,接近真相,避免误判。
- 公平与不偏不倚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该原则要求裁决者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各方,不预设立场。
二、 应用场景与重要性
- 司法审判: 这是"听双方之词"最经典的应用领域。法官必须确保原告和被告都有充分的机会举证、质证和辩论。引用来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体现该原则的条款(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www.court.gov.cn)。
- 仲裁与调解: 仲裁员和调解员在处理商事、劳动等纠纷时,必须平等听取争议双方的诉求和证据,以促成公正的裁决或和解。
- 行政管理与决策: 行政机关在做出可能影响公民或组织权益的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引用来源:中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均规定了相关程序(参见中国政府网法律法规库:http://www.gov.cn/zhengce/xxgk/fl.htm)。
- 企业内部管理: 在处理员工投诉、纪律处分或内部纠纷时,管理者应听取涉事各方的说法,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性。
- 日常人际沟通与冲突解决: 在解决个人或群体间的矛盾时,秉持"听双方之词"的态度有助于更客观地理解问题,化解冲突。
三、 权威性引用与依据
- 法律原则体现: "听双方之词"所蕴含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思想,是现代法治中"辩论原则"、"辩护权保障"、"程序正义" 等核心理念的中国古典表达。它与国际公认的"Audi alteram partem" (听取另一方陈述) 原则高度一致。
- 历史渊源: 这一理念在中国古代司法中早有体现,如《尚书》等典籍中蕴含的慎刑、明察思想。唐代法典《唐律疏议》虽未直接使用该短语,但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对两造陈述的重视。
- 现代法律文件: 如前所述,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程序规定,都是"听双方之词"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化和保障。引用来源:具体法律条文可在全国人大官网(http://www.npc.gov.cn)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查询。
网络扩展解释
“听双方之词”是一个强调公正判断的表述,其核心含义是:在处理争议或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对立双方的观点和陈述,避免偏听偏信。以下从不同角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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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背景
该表述与古语“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思想相通(出自《资治通鉴》)。中国古代司法和伦理中,早有“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尚书》)的记载,要求审案时须双方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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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含义
- 客观性:不预设立场,对争议双方给予平等表达机会。
- 全面性:通过对比双方证词,梳理矛盾点与事实细节。
- 公正性:避免因单方信息导致误判,体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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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场景
- 司法领域: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听取原告、被告陈述。
- 企业管理:处理员工纠纷时需分别了解涉事方说法。
- 历史研究:分析事件时需考证不同立场的史料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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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意义
在信息碎片化时代,这一原则可延伸至舆情判断、媒体报道等场景。例如网络热点事件中,网民容易被单方爆料引导,“听双方之词”能有效防止舆论审判。
若该表述出自特定文献或语境,建议补充上下文以便更精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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