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itute arbitrator
substitute for; fill in; supersede; supply; instead
【醫】 vicariousness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替代仲裁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ubstitute arbitrator"或"alternate arbitrator",指在特定情況下接替原仲裁員履行職能的專業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仲裁員因回避、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和仲裁規則另行選定或指定仲裁員。
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英漢法律術語對照中,"alternate arbitrator"更強調預先指定的候補機制,而"substitute arbitrator"側重事後替補情形。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2020年規則第11.2條明确區分了這兩種替補方式的適用場景。
“替代仲裁人”是指在仲裁程式中,因特定原因需要替換原仲裁員時,按照法定或約定程式重新選定的仲裁員。這一概念主要涉及仲裁員的更替機制,确保仲裁程式順利進行。以下是詳細解釋:
替代仲裁人并非獨立的法律角色,而是原仲裁員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時,依法或依程式接替其職責的新仲裁員。其核心在于“替換”,目的是保障仲裁程式的連續性和公正性。
替換仲裁員的情形主要包括:
替代仲裁人的選定需嚴格遵循原選定程式:
“替代仲裁人”機制是仲裁制度靈活性和公正性的體現,通過程式化規則确保争議解決的連續性。其核心在于平衡仲裁效率與當事人權益,避免因仲裁員缺位導緻程式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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