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itute arbitrator
substitute for; fill in; supersede; supply; instead
【医】 vicariousness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经】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替代仲裁人"对应的英文术语为"substitute arbitrator"或"alternate arbitrator",指在特定情况下接替原仲裁员履行职能的专业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仲裁员因回避、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和仲裁规则另行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该制度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在英汉法律术语对照中,"alternate arbitrator"更强调预先指定的候补机制,而"substitute arbitrator"侧重事后替补情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2020年规则第11.2条明确区分了这两种替补方式的适用场景。
“替代仲裁人”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因特定原因需要替换原仲裁员时,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重新选定的仲裁员。这一概念主要涉及仲裁员的更替机制,确保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替代仲裁人并非独立的法律角色,而是原仲裁员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依法或依程序接替其职责的新仲裁员。其核心在于“替换”,目的是保障仲裁程序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替换仲裁员的情形主要包括:
替代仲裁人的选定需严格遵循原选定程序:
“替代仲裁人”机制是仲裁制度灵活性和公正性的体现,通过程序化规则确保争议解决的连续性。其核心在于平衡仲裁效率与当事人权益,避免因仲裁员缺位导致程序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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