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carious punishment
substitute for; fill in; supersede; supply; instead
【醫】 vicariousness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punish; chastise; castigate; discipline; amerce; castigation; chastisement
【法】 amerce; amercement; gruelling; imposition; pain; penalization; penalty
punish; retribution; scourge; whipping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替代受的懲罰”指由他人代替原本應受處罰者承擔法律或道德責任及相應後果的行為或制度。其核心在于責任的轉移性,常見于特定法律、曆史或文化語境中,需嚴格區分于現代法律普遍遵循的“責任自負”原則。
替代性(Vicariousness)
指懲罰對象非直接責任主體,而是由第三方(如監護人、雇主)代為承擔。例如,英美法中的“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規定雇主對雇員職務侵權行為負責(見《元照英美法詞典》)。
英文對照: Vicarious punishment / Substituted penalty
懲罰範疇(Punitive Scope)
涵蓋民事賠償(如經濟補償)、行政處罰(如罰款)及刑事制裁(如古代連坐制)。現代法律中,民事替代責任仍存,但刑事替代普遍禁止(《刑法》第3條罪責自負原則)。
民事領域
曆史制度
中國古代“連坐”、家族連帶責任(如秦律)及英美普通法中的“代位受刑”(現已廢止),體現集體責任觀向個體責任的演進。
當代法治體系嚴格限制懲罰替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法律出版社,2020)明确替代責任限于民事經濟補償。
英美法“Vicarious Liability”理論僅適用于侵權賠償,不擴展至刑罰(見Fleming, The Law of Torts, 1998)。
注:本文法律條款依據中國現行有效法規,曆史制度及比較法内容參考權威法學文獻。
“替代受的懲罰”指個體代替他人承擔本應由他人承受的處罰或責任,具體可從以下層面理解:
中文釋義
指通過替代方式為他人承擔過錯或處罰,常用成語“代人受過”表達。例如:小明因朋友犯錯主動擔責,屬于“代人受過”。
英文翻譯
法律術語中譯為“vicarious punishment”,其中“替代”對應“vicarious”或“substitute”,“懲罰”即“punishment”。
在交通違法等法律場景中,替代受罰屬于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
教育學中,“替代懲罰”指通過觀察他人受罰行為,間接習得對錯誤行為的認知(如兒童看到同伴因打架被批評後自我約束)。但此解釋來源權威性較低,需謹慎參考。
該詞既可用于描述日常中的責任替代行為,也在法律層面有嚴格界定。需注意,涉及法律後果時,替代受罰可能引發嚴重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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