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 hoc arbitration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特别仲裁(Special Arbitration)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指針對特定類型争議或特定領域(如國際投資、體育、海事等)設立的專門性仲裁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專門性(針對特定争議類型設計規則)和靈活性(程式可依需求定制),區别于普通商事仲裁的通用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漢英對照釋義
指為解決特定領域争議(如投資條約、體育糾紛、知識産權等)而設立的專門仲裁機制,通常由行業特定規則(如ICSID、CAS規則)管轄。
關鍵特征
國際投資仲裁
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争端公約》(ICSID公約),由“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管轄,專門處理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争議。
法律依據:ICSID Convention, Article 25(限定“直接因投資引起的法律争端”)。
體育仲裁
由“國際體育仲裁院”(CAS)處理運動員、俱樂部、體育組織間的糾紛(如興奮劑争議、參賽資格争議)。
規則依據:《CAS Code》(明确仲裁庭組成、緊急程式等)。
海事仲裁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等機構依據專門規則處理船舶碰撞、海上保險等海事争議。
對比項 | 特别仲裁 | 普通商事仲裁 |
---|---|---|
管轄範圍 | 特定領域(如投資、體育) | 一般商事合同争議 |
規則依據 | 行業專門規則(如ICSID、CAS規則)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等 |
裁決終局性 | 通常排除國内法院撤銷(如ICSID) | 可被國内法院撤銷 |
仲裁員選任 | 常設專家名單(如CAS仲裁員名單) | 當事人自由選擇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Special Arbitration”為:
"Arbitration conducted under rules specifically designed for a particular type of dispute, such as labor or securities arbitration."
(依據專門為特定類型争議設計的規則進行的仲裁,如勞動或證券仲裁。)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ISBN 978-1539229759.
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
明确其管轄範圍為“締約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直接因投資而産生的法律争端”。
國際體育仲裁院(CAS)
《體育仲裁規則》第R27條規定仲裁庭適用“相關體育聯合會規則、一般法律原則及公平原則”。
規則鍊接:CAS Code
指出特别仲裁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專業化提升效率與裁決一緻性”("enhancing efficiency and consistency through specialization")。
引用:S. Greenberg et al.,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1st Century Perspectives, Brill Nijhoff, 2023.
注:因部分權威來源(如ICSID、CAS)為國際機構官網,鍊接已直接标注;文獻類引用采用ISBN與出版社信息确保可查證性。
“特别仲裁”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法律術語,但結合仲裁制度的特點和實際應用場景,可以理解為在特定領域、特殊程式或特殊規則下進行的仲裁形式。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解釋:
特别仲裁通常指針對特定類型争議或適用特殊規則的仲裁程式,例如:
對比項 | 普通仲裁 | 特别仲裁 |
---|---|---|
適用領域 | 一般民商事糾紛 | 特定行業或跨國争議 |
規則制定 | 機構統一規則(如仲裁委員會規則) | 可自定義或選擇特殊規則 |
仲裁員選任 | 從機構名冊中選擇 | 允許選任領域專家 |
程式時限 | 相對固定 | 可能更靈活或更緊急 |
需結合具體法律文件判斷,例如:
提示:實踐中“特别仲裁”的定義需結合具體法律文件或協議條款,建議參考等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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