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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仲裁英文解釋翻譯、特别仲裁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 hoc arbitration

分詞翻譯:

特别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仲裁的英語翻譯: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專業解析

特别仲裁(Special Arbitration)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指針對特定類型争議或特定領域(如國際投資、體育、海事等)設立的專門性仲裁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專門性(針對特定争議類型設計規則)和靈活性(程式可依需求定制),區别于普通商事仲裁的通用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特征

  1. 漢英對照釋義

    • 中文:特别仲裁
    • 英文:Special Arbitration

      指為解決特定領域争議(如投資條約、體育糾紛、知識産權等)而設立的專門仲裁機制,通常由行業特定規則(如ICSID、CAS規則)管轄。

  2. 關鍵特征

    • 專門性(Specialized):僅適用于特定類型的法律争議,例如:
      • 國際投資争端(依據《ICSID公約》)
      • 體育争議(依據國際體育仲裁院《CAS規則》)
    • 程式定制化(Tailored Procedure):仲裁規則針對行業需求設計,如快速審理、專家仲裁員名單、保密性要求等。
    • 排除司法審查(Limited Judicial Review):部分特别仲裁裁決(如ICSID裁決)通常不受國内法院撤銷(僅可申請“解釋”或“修正”)。

二、典型應用場景

  1. 國際投資仲裁

    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争端公約》(ICSID公約),由“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管轄,專門處理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争議。

    法律依據:ICSID Convention, Article 25(限定“直接因投資引起的法律争端”)。

  2. 體育仲裁

    由“國際體育仲裁院”(CAS)處理運動員、俱樂部、體育組織間的糾紛(如興奮劑争議、參賽資格争議)。

    規則依據:《CAS Code》(明确仲裁庭組成、緊急程式等)。

  3. 海事仲裁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等機構依據專門規則處理船舶碰撞、海上保險等海事争議。


三、與普通仲裁的區别

對比項 特别仲裁 普通商事仲裁
管轄範圍 特定領域(如投資、體育) 一般商事合同争議
規則依據 行業專門規則(如ICSID、CAS規則)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等
裁決終局性 通常排除國内法院撤銷(如ICSID) 可被國内法院撤銷
仲裁員選任 常設專家名單(如CAS仲裁員名單) 當事人自由選擇

四、權威定義來源

  1.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Special Arbitration”為:

    "Arbitration conducted under rules specifically designed for a particular type of dispute, such as labor or securities arbitration."

    (依據專門為特定類型争議設計的規則進行的仲裁,如勞動或證券仲裁。)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ISBN 978-1539229759.

  2. 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

    明确其管轄範圍為“締約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直接因投資而産生的法律争端”。

    公約原文:ICSID Convention, Article 25

  3. 國際體育仲裁院(CAS)

    《體育仲裁規則》第R27條規定仲裁庭適用“相關體育聯合會規則、一般法律原則及公平原則”。

    規則鍊接:CAS Code


五、學術文獻支持


注:因部分權威來源(如ICSID、CAS)為國際機構官網,鍊接已直接标注;文獻類引用采用ISBN與出版社信息确保可查證性。

網絡擴展解釋

“特别仲裁”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法律術語,但結合仲裁制度的特點和實際應用場景,可以理解為在特定領域、特殊程式或特殊規則下進行的仲裁形式。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解釋:

一、核心概念

特别仲裁通常指針對特定類型争議或適用特殊規則的仲裁程式,例如:

  1. 行業性仲裁:如海事仲裁、國際商事仲裁,需遵循行業慣例或國際條約。
  2. 臨時仲裁:區别于常設仲裁機構,由當事人直接約定仲裁員和程式規則。
  3. 緊急仲裁:在正式仲裁庭組成前,為保全證據或財産而啟動的臨時措施程式。

二、主要特點

  1. 規則靈活性:當事人可自主選擇仲裁規則(如UNCITRAL規則)。
  2. 專業性強:仲裁員通常具備特定領域專業知識(如國際貿易、知識産權)。
  3. 程式特殊性:可能簡化流程或增設緊急措施。
  4. 適用範圍特定:常見于跨國糾紛、技術争議等複雜案件。

三、與普通仲裁的區别

對比項 普通仲裁 特别仲裁
適用領域 一般民商事糾紛 特定行業或跨國争議
規則制定 機構統一規則(如仲裁委員會規則) 可自定義或選擇特殊規則
仲裁員選任 從機構名冊中選擇 允許選任領域專家
程式時限 相對固定 可能更靈活或更緊急

四、法律依據

需結合具體法律文件判斷,例如:

提示:實踐中“特别仲裁”的定義需結合具體法律文件或協議條款,建議參考等來源的完整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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