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过多的赏赐。《吕氏春秋·务本》:“古之事君者,必先服能然后任,必反情然后受,主虽过与,臣不徒取。” 高诱 注:“过,多。”
(2).交给;送给。 唐 孟郊 《自惜》诗:“倾尽眼中力,抄诗过与人。”《敦煌曲子词·抛球乐》:“当初姊妹分明道,莫把真心过与他。”亦作“ 过以 ”。《敦煌变文集·大目乾连冥间救母变文》:“长者手中执得饭,过以闍梨发大愿,非但和尚奉慈亲,合狱罪人皆饱满。” 蒋礼鸿 通释:“‘过以’: 王庆菽 校作‘过与’,是对的,‘与’、‘以’变文常通用。”
“过与”的汉语词典释义
“过与”是一个文言色彩较浓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过度给予、过分施与,强调超出合理限度的给予行为。以下从词义、用法及典籍用例三方面解析:
表示“超出限度”“过分”,如《论语·先进》:“过犹不及”,指超越恰当界限。
意为“给予”“授予”,如《孟子·告子上》:“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
“过与”即过度给予,隐含因超出应有限度而导致负面后果,如宠溺、资源浪费或违背公平。
多见于古代文献,现代汉语较少使用,偶现于书面语或学术讨论。
常批判非理性的施与行为。例如《朱子语类》卷十三:“赏罚过与,便是徇私。”
“赏罚过与,则人心不服。”
(赏罚失当过度,人心便不归附。)
“爱子而不知教,犹过与之也。”
(溺爱子女却不教导,如同过度给予害处。)
在当代语境中,“过与”可引申为任何超越合理范围的给予行为,如:
参考资料:
“过与”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过多的赏赐
源自《吕氏春秋·务本》记载:“主虽过与,臣不徒取”,指君主即便给予超出常规的赏赐,臣子也不应无故接受。这里的“过”意为“超过限度”,“与”表示给予。
交给、送给
如唐代孟郊《自惜》诗云:“倾尽眼中力,抄诗过与人”,以及敦煌曲子词《抛球乐》中“莫把真心过与他”,均指将物品或情感传递他人。此用法在敦煌文献中亦写作“过以”,属通假现象。
建议结合具体文献进一步分析语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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