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過多的賞賜。《呂氏春秋·務本》:“古之事君者,必先服能然後任,必反情然後受,主雖過與,臣不徒取。” 高誘 注:“過,多。”
(2).交給;送給。 唐 孟郊 《自惜》詩:“傾盡眼中力,抄詩過與人。”《敦煌曲子詞·抛球樂》:“當初姊妹分明道,莫把真心過與他。”亦作“ 過以 ”。《敦煌變文集·大目乾連冥間救母變文》:“長者手中執得飯,過以闍梨發大願,非但和尚奉慈親,合獄罪人皆飽滿。” 蔣禮鴻 通釋:“‘過以’: 王慶菽 校作‘過與’,是對的,‘與’、‘以’變文常通用。”
“過與”的漢語詞典釋義
“過與”是一個文言色彩較濃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過度給予、過分施與,強調超出合理限度的給予行為。以下從詞義、用法及典籍用例三方面解析:
表示“超出限度”“過分”,如《論語·先進》:“過猶不及”,指超越恰當界限。
意為“給予”“授予”,如《孟子·告子上》:“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
“過與”即過度給予,隱含因超出應有限度而導緻負面後果,如寵溺、資源浪費或違背公平。
多見于古代文獻,現代漢語較少使用,偶現于書面語或學術讨論。
常批判非理性的施與行為。例如《朱子語類》卷十三:“賞罰過與,便是徇私。”
“賞罰過與,則人心不服。”
(賞罰失當過度,人心便不歸附。)
“愛子而不知教,猶過與之也。”
(溺愛子女卻不教導,如同過度給予害處。)
在當代語境中,“過與”可引申為任何超越合理範圍的給予行為,如:
參考資料:
“過與”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過多的賞賜
源自《呂氏春秋·務本》記載:“主雖過與,臣不徒取”,指君主即便給予超出常規的賞賜,臣子也不應無故接受。這裡的“過”意為“超過限度”,“與”表示給予。
交給、送給
如唐代孟郊《自惜》詩雲:“傾盡眼中力,抄詩過與人”,以及敦煌曲子詞《抛球樂》中“莫把真心過與他”,均指将物品或情感傳遞他人。此用法在敦煌文獻中亦寫作“過以”,屬通假現象。
建議結合具體文獻進一步分析語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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