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公务犯罪。 晋 葛洪 《抱朴子·审举》:“又诸居职其犯公坐者,以法律从事。”《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庚子,太常博士 邓餘庆 ,坐受誓戒不及,在法,私罪当劾举主,詔释之。帝因谓宰相曰:‘连坐举官,诚亦不易;如此公坐,犹或可矜。’”
(2).谓公众场合。《宋书·袁湛传》:“ 重 ( 谢重 )子 绚 , 湛 之甥也,尝於公坐陵 湛 。”《元典章·吏部六·儒吏》:“本府州官公坐对众,将犯重刑人某至徒人某,对各人家属同行引审。”
合称“公坐”即因公务过失或集体责任而获罪,属古代法律术语。
古代法律语境
《宋史·刑法志》载:“诸司公坐,同职者以长官为首。”即同一部门的官员需共同担责,长官负主要责任(《宋史·卷一九九》)。
引申用法
参考文献来源(权威文献索引,无有效链接时标注出处):
“公坐”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需注意与“公座”(官吏办公座位)区分:
指因执行公务过程中触犯法律或规定。该用法最早见于晋代文献,如葛洪《抱朴子·审举》提到官员因公事犯罪需依法处理。宋代《续资治通鉴》中也有类似记载,强调官员因公犯罪时的连带责任。
表示公开或正式的场合。例如《宋书·袁湛传》记载谢绚在“公坐”场合冒犯袁湛;《元典章》描述官员在“公坐对众”时审理案件。
需注意“公座”(gōng zuò)是另一词汇,指古代官吏处理公务的座位,如《醒世恒言》提到官员险些从“公座”跌落。两词同音但含义不同,需结合语境区分。
以上内容综合了多个古籍用例及现代词典释义,完整文献可参考、3、4、7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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