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公務犯罪。 晉 葛洪 《抱樸子·審舉》:“又諸居職其犯公坐者,以法律從事。”《續資治通鑒·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庚子,太常博士 鄧餘慶 ,坐受誓戒不及,在法,私罪當劾舉主,詔釋之。帝因謂宰相曰:‘連坐舉官,誠亦不易;如此公坐,猶或可矜。’”
(2).謂公衆場合。《宋書·袁湛傳》:“ 重 ( 謝重 )子 絢 , 湛 之甥也,嘗於公坐陵 湛 。”《元典章·吏部六·儒吏》:“本府州官公坐對衆,将犯重刑人某至徒人某,對各人家屬同行引審。”
合稱“公坐”即因公務過失或集體責任而獲罪,屬古代法律術語。
古代法律語境
《宋史·刑法志》載:“諸司公坐,同職者以長官為首。”即同一部門的官員需共同擔責,長官負主要責任(《宋史·卷一九九》)。
引申用法
參考文獻來源(權威文獻索引,無有效鍊接時标注出處):
“公坐”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需注意與“公座”(官吏辦公座位)區分:
指因執行公務過程中觸犯法律或規定。該用法最早見于晉代文獻,如葛洪《抱樸子·審舉》提到官員因公事犯罪需依法處理。宋代《續資治通鑒》中也有類似記載,強調官員因公犯罪時的連帶責任。
表示公開或正式的場合。例如《宋書·袁湛傳》記載謝絢在“公坐”場合冒犯袁湛;《元典章》描述官員在“公坐對衆”時審理案件。
需注意“公座”(gōng zuò)是另一詞彙,指古代官吏處理公務的座位,如《醒世恒言》提到官員險些從“公座”跌落。兩詞同音但含義不同,需結合語境區分。
以上内容綜合了多個古籍用例及現代詞典釋義,完整文獻可參考、3、4、7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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