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贡赋;贡品。《穀梁传·庄公三十年》:“贡职不至, 山戎 为之伐矣。”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摧易》:“ 宋 兴,既收 南越 之地,而 交阯 奉贡职,海外之国,亦通关市。” 清 黄以周 《军礼司马法考徵下》:“或起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适庶则縶,变礼刑则放。”参见“ 职贡 ”。
"贡职"是汉语中具有历史制度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古代诸侯或藩属国向中央政权定期进献贡品并履行职守的行为制度。从词源结构看,"贡"本义为献纳方物,《说文解字》释为"献功也";"职"则取《周礼》中"职方氏"之职责意涵,二者结合形成制度性概念。
该词在历史文献中主要包含三层释义:
现代汉语使用中,该词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归入"历史词语"类目,标注为"古代诸侯向天子进献贡品并述职"(商务印书馆,2020)。北京大学《古代汉语词典》特别指出该词在《周礼》中已具完整制度形态,与"宾贡""九贡"等构成完整的朝贡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贡职”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所侧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贡赋与贡品
这是该词最原始的含义,指诸侯国或附属地区向中央王朝进献的赋税和特产。例如《穀梁传·庄公三十年》记载“贡职不至,山戎为之伐矣”,说明若未能按时进贡,可能引发军事冲突。宋代曾巩的《本朝政要策·摧易》也提到交阯(今越南)等地区“奉贡职”,即履行进贡义务。
行政职责的延伸
部分现代解释(如查字典)将“贡”引申为贡献才能,“职”指职务,组合后表示为国家或组织效力。但这种用法多见于现代语境下的引申,并非古籍中的直接含义。
若在古籍或历史文献中遇到“贡职”,应优先理解为进贡制度下的赋税或物品;而在现代比喻性表达中,可结合“贡献才能”的引申义,但需注意语境区分。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典》等权威辞书,或《穀梁传》《本朝政要策》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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