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名。即司寇。《左传·文公十年》:“臣免於死,又有谗言,谓臣将逃,臣归死於司败也。” 杜预 注:“ 陈 楚 名司寇为司败。”
(2).泛指司法机关。《周书·文帝纪上》:“臣不能式遏寇虐,遂使乘舆迁幸。请拘司败,以正刑书。” 宋 岳飞 《奏乞本军进讨刘豫札子》:“死有餘罪,敢逃司败之诛。” 清 黄宗羲 《子刘子行状下》:“先生言一旦遘此鞠凶,臣即不致死於贼,亦当归死,司败席藁以待。”参见“ 司寇 ”。
司败是古代中国职官名称,专指掌管刑罚、纠察的司法官员。该词最早见于春秋时期,主要流行于楚国及部分诸侯国,其职能相当于周代“司寇”一职,负责审理案件、惩治犯罪。
词源与构成
“司”取“主管、执掌”之义,“败”在古汉语中通“则”(法则)或“劾”(审判),合指“执掌刑律之人”。此说见于《汉语大词典》中对“司败”的注解。
历史职能
据《左传·宣公四年》记载,楚国设司败一职,主责“纠奸慝,明刑典”,即监察官员过失、执行刑罚。其权力涵盖刑事案件审理与官吏行为监督,如《左传·襄公三年》载楚司败受理陈侯之讼,可见其司法权威。
文献例证
在《论语·述而》中,孔子提及“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此处“司败”即陈国司法官,印证该职在诸侯国的通用性。
“司败”是古代官职名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献中具有多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官名(即司寇)
“司败”是春秋时期陈国、楚国、唐国等诸侯国对司法官员的称呼,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司寇”。主要职责包括刑狱纠察、法律执行等,如《左传》记载楚国子西“归死于司败”,即向司法官员自首。
泛指司法机关
后世文献中(如宋代),“司败”也用于代指司法机构或法律审判机关,例如岳飞曾用“敢逃司败之诛”表达对法律制裁的敬畏。
词源考据
与其他官职的关系
“司败”是春秋时期部分诸侯国的司法官职,职能类似司寇,后世引申为司法机关代称。其名称差异反映了古代中国分封制下的官制多样性。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左传》《包山楚简》及杨伯峻《春秋左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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