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覆核批准。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荒政·总论》:“然后申报上司具疏奏闻,候部议之覆准,下方尺之詔令,往来文移,躭延时日。”
“覆准”是一个历史公文用语,在明清时期行政文书中具有特定含义。根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覆”指对下级呈报事项的复核审查,“准”表示最终批准许可,二字组合形成行政流程中的完整审批程序。其核心内涵包含三个层面:
一、法定审查程序
指上级机构对下级提交的公文进行复核后予以批准的行为,需经两次以上审核确认合法性,常见于财政支出、人事任免等重要事务,如《大明会典》载“凡钱粮奏销,必经户部覆准”。
二、权力制衡机制
六部与都察院之间存在“覆准”式权力制约,如刑部判决需经大理寺覆核后才能生效,体现了古代司法体系中的层级监督制度。
三、文书格式要件
在明清题本奏章中,“覆准”作为固定批答用语,常见朱批形式如“该部知道,覆准施行”,表明皇帝或上级机构已履行法定审查程序。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日常使用,仅存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
“覆准”是一个汉语复合词,主要含义为覆核批准,常见于古代行政文书语境。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对已申报事务进行再次审核并正式通过的流程,常见于古代官僚体系中的公文审批。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荒政·总论》提到,地方灾情上报后需“候部议之覆准”,即等待中央部门复核批准后才能颁布诏令。
该词多用于描述层级分明的行政程序,强调上级对下级申报内容的审慎核查与最终决策,如赈灾、赋税等政务处理。
如今“覆准”一词已不常用,更多被“复核”“审批”等现代词汇替代,但在历史文献或仿古语境中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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