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覆核批準。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荒政·總論》:“然後申報上司具疏奏聞,候部議之覆準,下方尺之詔令,往來文移,躭延時日。”
“覆準”是一個曆史公文用語,在明清時期行政文書中具有特定含義。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覆”指對下級呈報事項的複核審查,“準”表示最終批準許可,二字組合形成行政流程中的完整審批程式。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層面:
一、法定審查程式
指上級機構對下級提交的公文進行複核後予以批準的行為,需經兩次以上審核确認合法性,常見于財政支出、人事任免等重要事務,如《大明會典》載“凡錢糧奏銷,必經戶部覆準”。
二、權力制衡機制
六部與都察院之間存在“覆準”式權力制約,如刑部判決需經大理寺覆核後才能生效,體現了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層級監督制度。
三、文書格式要件
在明清題本奏章中,“覆準”作為固定批答用語,常見朱批形式如“該部知道,覆準施行”,表明皇帝或上級機構已履行法定審查程式。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僅存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覆準”是一個漢語複合詞,主要含義為覆核批準,常見于古代行政文書語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對已申報事務進行再次審核并正式通過的流程,常見于古代官僚體系中的公文審批。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荒政·總論》提到,地方災情上報後需“候部議之覆準”,即等待中央部門複核批準後才能頒布诏令。
該詞多用于描述層級分明的行政程式,強調上級對下級申報内容的審慎核查與最終決策,如赈災、賦稅等政務處理。
如今“覆準”一詞已不常用,更多被“複核”“審批”等現代詞彙替代,但在曆史文獻或仿古語境中仍可能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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