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给。《元典章·户部八·江南诸色课程》:“先行从实抄写,数目亦依号附歷给发,标写某物该税钞若干。” 明 唐顺之 《条陈海防经略事疏》:“有司自以不与军事之罚,往往视为不干己事,始则催徵不力,继则给发不时,失误军机,多由於此。” 清 孔尚任 《桃花扇·哭主》:“今日 九江 督抚 袁继咸 老爷,又解粮三十船,亲来给发。”
"给发"是现代汉语中由"给"与"发"构成的复合动词,其核心语义可拆解为两个层面:从"给"的本义看,《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定义为"使对方得到某些东西或某种遭遇"(第456页),而"发"则包含"送出、交付"的物质转移义(第346页)。二者结合后,"给发"在当代语言实践中常指代具有法定或行政效力的资源分配行为,多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场景,如"给发补助金"特指按既定标准向特定群体发放经济补贴的官方行为。
该词组的语法特征表现为双宾结构,既要求受事宾语(如证件、物资),又需接与事宾语(如受益人)。其语义外延已从单纯的物质转移扩展到包含资格审查、程序核验等前置环节的系统性工作流程。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组合尚未被《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权威辞书单独收录,属于当代行政语境下新生的功能性动词短语。
典型用例可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中"按程序给发就业补助"的表述,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关于就业援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语用层面,"给发"较之单用"发放",更强调分配行为的规范性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给发”是一个动词短语,其核心含义为“发给”,在不同语境中具体指物品、资源或信息的发放、分发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查询具体文献或现代法规中的用例,可参考《元典章》《桃花扇》原文,或税务机关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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